[租賃] 租房的訂金簽約付款先後順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i服了u)時間3年前 (2020/09/27 13:42),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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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對住房有興趣將去簽約租用但不確定訂金、審閱期和簽約之間的順序 問題: 想請教在租房簽約過程當中,訂金都一向是在擬定好整個契約條件之前就該先付款嗎?如果是的話,如果房東吃定你已經付訂金了然後故意搞得你租不下去的話,訂金豈不是被騙? 是雙方先談妥確認租屋條件細節->擬定租約與付訂金->三天審閱->簽名生效 這樣子才對嘛? 如果審閱期間發現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條文的話能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權益?是可以請求退還訂金嗎? 先感謝各位幫本魯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73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28.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1185336.A.BCA.html

09/27 14:18, 3年前 , 1F
法律又沒規定租賃契約在簽約前,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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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付訂金做啥 直接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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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友的提醒 那針對"審閱期"這個東西它的用意只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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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雙方花時間看清楚條文的意思嗎?沒有其他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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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的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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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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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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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3:28, 3年前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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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你的房東是不是企業經營者?如果不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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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適用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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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有什麼想看清楚的,看問清楚,請在付錢之前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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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等到租約都簽完,而且錢也付了,才開始研究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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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3:32, 3年前 , 14F
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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