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借錢理由是假的+使用偽造身份證算詐欺嗎
事實經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70073
先說我不是新聞的事主, 只是經歷了和新聞類似的情況, 很訝異新聞中的判決結果
在包養網站認識一個女生, 一開始談好以一個月四萬包養, 為期三個月, 每月月初付款
但對方只有和我約會一次, 之後就避不見面, 除了每兩到三天就以各式理由和我借錢之外
平常根本找不到人, 借錢理由大概是沒錢吃飯,生病沒錢看病, 祖父死了沒錢下葬,
手機壞了(沒法聯絡)沒錢買新的, 被法院通緝繳不出罰款, 去做酒店被逼S想離開但要賠錢...
總之借款數十次, 總金額約 28 萬, 加上包養費三個月 12 萬, 總計給她 40 萬
對方在去年三月償還了兩千元之後, 就以各式理由不願再還款, 現處於失聯狀態
問題:
1. 不確定包養是否屬於民法中所謂的合約? 給了三個月的錢只見一次面,是否屬於
未依照合約履行義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2 萬?
2. 但中間她曾經表示不願意繼續包養關係, 所以將包養費轉為借款
因此我應該算是對她有 40 萬的債權吧?
3. 後續借款 28 萬有簽紙本與電子借據, 依照一般借據格式都會書寫借款人的身份證字號
但她寫的身份證字號是假的(使用網路上的身份證檢核器不通過, 她自己也承認是假的)
是否可以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起訴? https://reurl.cc/8G6Vk7
但看到這篇新聞中女方也是使用假的身份證居然沒事,實在不理解
4. 借款理由虛假, 若能證明借款理由虛假是否可以詐欺罪起訴?
例如她提到因為先前被有婦之夫包養, 被對方太太控告通姦, 防礙家庭等, 因未收到
法院傳票 (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 而遭法院通緝, 需繳罰款才能離開, 因此向我借錢
若能舉證她提供的單據非屬此一理由 https://imgur.com/a/yQ78tso 是否構成詐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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