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身份證遺失被偷辦銀行帳戶、支票、買車已刪文
事實經過:
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的幫助,如果可以得到大家的意見,真的感激不盡。
這是一個可歌可泣的故事...大約20年前我的身份證遺失。在補發身份證三年之後,
被告知我的身份證被開票跳票,於是這三年間這張舊的身份證被盜辦的一堆情事,
才慢慢的被我主動挖出來。
被冒用身份證偷辦的資料有..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銀行帳戶*2, 郵局帳戶*1(我從小就有辦了郵局帳戶,根據郵政法,多辦一門違法)
3.銀行支票存款帳戶*1, 郵局甲種支票存款帳戶*1
4.手機門號*4
5.信用卡*1
6.自用小客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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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我已經訴起身份證真偽確認之訴,範圍包涵 1~3.
在我提起訴訟之後,我才收到地檢署對這個犯人的起訴書,
裡面刊載著我當初沒有辦法查到的 4~6.
重點是,過了二十多年,這台自小客的車籍,依舊是掛在我的名下。
十多年前,我早已主動告知監理單位,註銷掉這台車車籍,
監理單位也發公文給我,說明未來免除車稅、費,違規罰緩繳納義務,並註銷牌照。
但前兩年,依然收到了監理單位寄發這台車的罰單,所以我再去監理所處理一次。
兩個月前,這台車的燃料稅,依舊寄到我家摧繳。依舊困擾著我的生活。
問題:
我的目的是要把「非我本人辦理的所有東西,全部移出我的身份證名下。」
在詢問一些法律意見之後,我得到了一些答案...
1.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2. 塗銷所有權登記
3. 確認身份證書真偽(十多年前我是以這個來提起訴訟,贏得判決,但沒涵蓋到這台車)
在爬了一些案例之後,我發現 1 & 2 的判決,幾乎都是跟土地或是建物有關。
想詢問大家的是:
1 & 2 在民法上的規定,是否適用像我這種,因為證書被偽造,
想藉由法院判決將偽造資料移出我的名下?
如果適用的話,不知道能不能以 2 & 3 來興訟,拿到判決後,再逼公家機關行使?
(目前監理所申訴沒有下文,感覺就是在冷處理,打電話到更上層,竟被斥責
「車輛是不是掛在你的名下,"不是你可以做決定的!!"」)
感謝大家的回覆,銘記在心。謝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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