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總店要求提早打烊下班後還要開會疑慮已刪文
事實經過:
1.加盟合約中,總店自行規定,公告開會日期與時間,會於開會日的前14天通知在訊息平
台,若有需要開會請假,需要在開會日的前7天告知;但總店現在公告開會的日期,是在
開會日的前3~7天。
2. 總店要求加盟店的加盟主與直營店的員工,於晚上提早打烊下班後,到總店進行開會
。
問題:
1. 總部不按照合約規定,自行決定公告開會的日期及時間,是否已違約? 是否可以不予
理會開會?
2. 總店要求加盟與直營店提早打烊,下班後還要再去總店開會1~2小時,總店並無支付
直營店的聘僱員工加班費,去開會時也無出勤紀錄,是否已違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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