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汽車撞人精神賠償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派大根)時間4年前 (2019/10/09 15:32), 4年前編輯推噓2(2011)
留言13則, 5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9/1號凌晨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肇沒有, 我的部分: *雙腿腳背膝蓋、右手及臉部大面積擦傷, *左腳髕骨和周圍韌帶肌肉受傷,現在都還是麻的, 朋友都說我走路左腳很明顯歪向內側 *右腳則是膝蓋右側也是麻的,以及小指頭指甲剝離, *嘴巴上唇和下唇內部外傷, *額頭撞爆他前擋,留了2公分像哈利波特的疤 目前外傷都好了剩雙腳復健中。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對方說他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先上圖 https://i.imgur.com/D5IiFcq.jpg
我走在斑馬線上欲前往前方麥當勞,然後醒來就在醫院了。 朋友描述是對方開車左轉, 從我右方撞擊到我,傷勢如題二。 對方說法是他開3.40左右,被A柱擋到 然後行車記錄器剛好被格式化, 監視器拍到的很小, 不過我想我是沒有肇責的。 https://i.imgur.com/Gsgru6G.jpg
六、問題: 目前算算 醫療(沒有住院)+不能上班的薪水(醫囑休養2週)+財損(眼鏡噴飛失蹤) 大約是17000 有2個問題發問: 1. 網路上的文章是說醫囑吩咐幾週, 就能要求幾週的薪水, 我司是用半薪,並以時薪120計, 所以實際也就扣了4400, 這部分就是以公司扣的為準對吧? 2.精神賠償一直都沒有個基準, 考量到以後的復健,以及腳傷的行動不變以及後續影響 (例如我住五樓,每天都只能一格一格爬;或是因傷無法出席重要比賽等等) 像我這樣的情況,和對方開五萬元合理嗎? 先感謝各位幫老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77.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70606343.A.E73.html ※ 編輯: timmysid (114.136.77.171 臺灣), 10/09/2019 15:32:51 ※ 編輯: timmysid (114.136.77.171 臺灣), 10/09/2019 15:36:54

10/09 15:40, 4年前 , 1F
你覺得合理就開 對方全責 調解不成就刑併民上法院了
10/09 15:40, 1F

10/09 15:40, 4年前 , 2F
對方強制險看出多少 你想要的如果超過就看對方願不願
10/09 15:40, 2F

10/09 15:42, 4年前 , 3F
你綠燈走在斑馬線上被車撞 對方只可能是全責
10/09 15:42, 3F

10/09 15:43, 4年前 , 4F
強制險只賠體傷醫療的部分 額外的賠償就是在調解談
10/09 15:43, 4F

10/09 15:58, 4年前 , 5F
相關理賠範圍可以去查各大保險公司說明
10/09 15:58, 5F
明白,感謝

10/09 17:17, 4年前 , 6F
醫療不全部看完再談嗎? 而且哪那麼剛好行車記錄器被格式
10/09 17:17, 6F

10/09 17:17, 4年前 , 7F
化?
10/09 17:17, 7F
我是聽聽而已啦,沒有影響到肇責就算了 ※ 編輯: timmysid (114.136.77.171 臺灣), 10/09/2019 17:39:52

10/10 09:20, 4年前 , 8F
額頭的疤如果很明顯可以加上除疤手術跟復健費用
10/10 09:20, 8F

10/10 11:53, 4年前 , 9F
勞損就是少多少跟對方要,半薪一樣少一半。
10/10 11:53, 9F

10/10 13:59, 4年前 , 10F
行車紀錄器確實很容易損壞而不知。SD卡要常檢查,不然
10/10 13:59, 10F

10/10 13:59, 4年前 , 11F
事故發生沒啥用
10/10 13:59, 11F

10/10 14:00, 4年前 , 12F
不過,你在人行道上,對方有加重二分之一的問題,好好槓
10/10 14:00, 12F

10/10 14:00, 4年前 , 13F
桿談和解
10/10 14:00, 13F
文章代碼(AID): #1TdOq7vp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