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送達證書蓋私章,義務人不認賬已刪文
請問舉發通知單的送達證書蓋義務人私章,義務人主張當天他不在,且家裡沒人不可能蓋章,後來掰不下去改口鄰居拿他章蓋,再改說是管理員拿他章蓋,一直堅稱不是他本人親蓋章,郵差在送達證書上勾選「本人」不算數,應勾「同居人」且請他家人簽名才算數。
不管本人簽收,或同居人以同居人名義簽收都是合法送達,請問這種主張非本人蓋章的狀況該怎麼反駁?畢竟任何人都可蓋章了卻不認帳,且即使是家人拿他章蓋,還是同居人簽收,頂多說郵差勾選送達方式有誤,不影響送達效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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