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辦理後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未接來電)時間4年前 (2019/07/08 16:58), 編輯推噓2(209)
留言11則, 3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近日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跟太太今天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 法院承辦人員是跟我們說只需要其中一人的一份存款證明即可辦理,因此到法院時只提供 我的一份銀行存款證明作為辦理依據,其他的財產清單皆未附上 小弟疑惑的點是這樣子辦理雖然省事,但從結婚之日起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間的這段 時間的財產應該還是未分清楚的狀態,可能會產生爭議,不知道有沒有方法可以把這一部 份做簡單的處理,避免日後有爭端呢?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96.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2576298.A.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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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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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辦理完那天為基準分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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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怎樣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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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到登記分別財產制這段期間,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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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別財產制,就是民法1030條之1第一項的「法定財產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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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消滅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你們夫妻可以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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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契約,約定雙方都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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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算誰的婚後財產比較高或低,也不用擔心高的會被低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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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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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B大解惑 可否再請教訂立這個契約時需要公證 還是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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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訂立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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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8mMg07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