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已刪文
事實經過:
前些日子有在板上詢問過有關占用公有地的情事
因為那塊公有地屬於公用地,所以無法承租、價購
經過與管理機關協調,依規定繳交五年"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並每年繳交補償金
問題:
1.依據"處理被占用市有不動產作業要點"
管理機關應向佔用人追收自開徵日起前五年之使用補償金
近日我收到補償金繳款書,收取時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這樣108年1月到5月的部分,之後還是會開出補償金
那是否超過五年了呢?
2.依規定,補償金依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我收到的補償金計算是直接以今年的公告地價計算,直接乘以五
可是近期公告地價有調整過,是否應該依每年的公告地價去計算
會比較合理呢? 還是政府的計算方式都是這樣的?
(我查法院的判決書好像會依年度地價計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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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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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的回應,占用是事實,但是如果能依法減輕補償金的負擔,何樂而不為
今天打電話去財政局詢問
他們的回答是:
1.應該依每年地價計算才對,所以我可以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訴
2.五年的計算方式應該是以開徵日往前推才對,至於開徵日的認定就很模糊了
財政局的算法是通知後,會告知開徵日期,但有些單位可能是從發現日起算
而我占用的這塊地的管理單位,應該是隨便定個好算的日期(從1月1日)
※ 編輯: phterm (114.47.134.49), 05/27/2019 17: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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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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