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電商平台消費處理爭議已刪文

看板PttLifeLaw作者 (JOE)時間5年前 (2019/05/11 21:34), 5年前編輯推噓4(4027)
留言31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先說聲不好意思 我的事件之於板上許多事件相比其實微不足道 但因為我上網查詢發現也蠻多人有差不多狀況 我覺得這狀況應該有需要被修正吧?! 但完全無相關知識常識 所以上來尋求專業的指點方向 ------------------------------------------ (詳細買賣過程爭議我打在文章最後,怕太冗長) 我在電商平台上購物 賣家寄錯物品 處理的過程中賣家失約兩次 並完全不主動聯絡 我空等了一個星期後確定他的一個約定又失約了給予了負評 並在附圖上附上我們訊息的截圖 證明賣家兩次的口頭承諾 以及中間天數無消無息的狀況 後續賣家在聊天系統回覆我的評價內容 我也截圖放在評價上並回覆 但卻被賣家向電商平台申請刪除我的評價 而我也無法再對這筆買賣評價 但我查詢電商平台的規範 關於買家被刪評價他們只寫了三點 ================================ 若您是買家】 您給予商品的評價將作為其他買家日後購買該項商品前的參考依據, 若您發現商品評論被刪除,可能是以下原因之一: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與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關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包含買家或賣家的個人資料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包含辱罵、粗俗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內容 ============================================================= 我寫信詢問平台客服為何評價可以被刪除 針對這三點 我並無違規 1. 我評價的是賣家的服務 2. 評論內容和圖片並沒有雙方的個人資料 附聊天截圖 是為了證明我陳述的整個過程 包含賣家的承諾還有過程中的無消無息 如果不用附證明那隨便捏造事實也沒關係嗎? 3. 我評價內容並沒有怒罵和粗俗字眼 如果會讓人反感~大概只有賣家會反感 因為該平台評價限字數300,我光陳述整個過程都要不夠用了,字字斟酌 該平台針對我的提問回覆 ----------------------------------------------------------------------------- 經確認您給予賣家的評價內含有聊聊個資,由於賣家與我們提出申訴, 故接洽的客服人員已有轉交相關單位依流程進行刪除處理,若買/賣家對於對方給予的評 價有爭議, 買/賣家皆可依以下條件向蝦皮購物對該評價提出爭議, 蝦皮購物並不會偏袒某一方,懇 請見諒。 -評價中出現不適當之用詞(如:嚴重褻瀆、不雅之字眼等) -評價中洩漏個人資訊(如:聊聊、地址、電話、銀行帳戶等) ----------------------------------------------------------------------------- *上面提到的"聊聊" 指的是我截圖聊天內容 但在該平台網站上的規範我並沒有找到任何頁面明確指示說 不能PO聊天訊息以及所謂個人資訊包含哪幾項? 這幾項都是客服信裡提到 就說我違反了規範 但規範是能這樣事後做補充 先判了再擴充定義嗎? 而我在網路搜尋,該平台過去也有過不少這樣刪評價的爭議 幾乎都是買家評價被刪除 有些也是和我一樣因為截圖被刪 我想請教的是這樣的糾紛可以歸類在消保這一塊嗎? 因為就買賣而言我最後也拿到東西了 但是我想請教的是評價算是雙方的權益嗎? 如果權益行使上不對等,難道沒有辦法向哪個單位申訴糾正現象嗎? 我一定要說我真的並不是想要因此告誰~判誰有罪(也不可能 或是想要打臉賣家 抱歉~ 我補充這段是怕被認為這是私人恩怨我只是想打臉賣家而已這種無謂的事 (如果有人不嫌又臭又長 我願意附上我和賣家所有私訊截圖 我從頭到尾,即使到給了負評,賣家針對評價私訊我, 我再回覆她,沒有口出惡言過,就是就事論事,告訴他我為什麼給負評) 我真的是經過我的金魚腦思考 覺得這制度有問題 但我不知道該尋求哪個單位去諮詢和糾正 抱歉 我不懂相關規定 只是單純的想 也許就結果沒辦法用哪個法條強迫他們修正 但是否有可能能行文指正他們哪邊有問題 而且是有不少消費者都有反應這樣的問題 而官方單位也認同這有問題 只是沒有法條能有強制力去做什麼 但還是可以去文提醒 請問有這樣的可能性嗎? 而評價被刪除後我也不能再針對該筆消費評價 評價的權利被剝奪能算在消保裡嗎? 該平台規範並未明確指出個資的包含事項,先判了刪除評價 在事後補充個資包含哪些 這沒問題嗎? 以上請教各位板上的專業法律人 以下為和賣家爭議的過程 -------------------------------- 該賣家寄錯商品,我在平台聊天系統告知後 賣家4/29承諾4/30會掛號寄出 我在5/1晚上訊息提醒賣家 若寄出物品請給我包裹追蹤號碼 賣家還有回覆好 直到5/3晚上我還是沒收到賣家任何消息 我又留言直白的說 請賣家給我一個明確的寄出日期,因為之前賣家說4/30要寄 但到現在完全沒消息 賣家才說之前要寄發現有瑕疵 拿去換貨今天(5/3星期五)才拿到 要下星期一才能寄了 4/30 ~ 5/3 我主動詢問前 都沒主動告知有狀況 我5/1提醒他要給追蹤號時 他還回覆好,但卻不說商品有狀況的事 我在星期一早上留言提醒賣家 如他所說的,請他今天寄出後給我包裹追蹤號碼 賣家只回"下午寄出" "明天再給你追蹤號碼喔" 而我星期二一整天都沒收到賣家的任何訊息 我確認跨了午夜到星期三都沒賣家消息 賣家又再度失約也沒告知是否有任何狀況 總之就是完全沒消息 我就給了負評 評價內容就是像以上陳述過程這樣 說明時間點,還有賣家失約,以及過程中完全不聯絡 並附上聊天截圖證明這些時間點,和賣家失約的狀況 因為該平台評價限制字數300,光要完整陳述過程我就字字斟酌 而賣家針對我的評價私訊給我回覆 我也把這部分內容截圖 並更新在評價上做回覆 後續我們在私訊裡還是有針對雙方的立場做解釋 (以上都可以附截圖) 最後我的評價就被刪除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4.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57581691.A.E08.html

05/11 21:39, 5年前 , 1F
刪評價這是平台管理的權責範圍 與法律無關
05/11 21:39, 1F

05/11 21:39, 5年前 , 2F
就跟ptt刪文也沒有甚麼法律能管一樣
05/11 21:39, 2F
謝謝回覆,過程中也想過PTT的例子,但以為有牽扯到買賣可能會不一樣 那想確認一下 評價的權利能算在消費者權益裡嗎? 另外一個問題雖然已經知道法律無法干涉這部份 但還是想請問就法律人的觀點來看 我的疑惑是對的嗎 就是關於站方的規範並無明確指示個資包含哪些項目 卻先判了 在事後補充細項 這是否不合理(可悲的尋求認同中。。。。 我覺得至少我能提出讓我重新評價的要求吧嘖嘖

05/11 22:26, 5年前 , 3F
退貨別買
05/11 22:26, 3F

05/11 22:27, 5年前 , 4F
不然就重新寫一次在你的部落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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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2:28, 5年前 , 5F
你看他錢從哪裡來,你覺得他會偏袒誰?肯定不是你
05/11 22:28, 5F
不是啊哥/姐~ 光賣家無聲無息就默默托過了一星期了 早就過了退貨時間了~ 我這種邊緣人的部落格誰要看啊哈哈哈哈哈 確實我搜尋網路上有些人也是覺得蝦皮偏袒賣家 我才會想說這沒辦法糾正嗎? 就算無法條能強制有約束力 但至少行文過去提醒 不能有干涉影響其他消費者判斷的行為吧

05/12 01:03, 5年前 , 6F
買東西為啥一定要給你評價的權利..= =?
05/12 01:03, 6F

05/12 01:04, 5年前 , 7F
電商公司要禁止你使用也是他的權力
05/12 01:04, 7F

05/12 01:11, 5年前 , 8F
就算能告,你有時間花錢花勞力去告,還沒不一定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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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1:12, 5年前 , 9F
你自己都覺得重點"評價",於是是否賣方沒有法律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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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1:13, 5年前 , 10F
你自己衡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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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1:13, 5年前 , 11F
然後你說到一件詭異的事,既然平台袒護賣家,就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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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6, 5年前 , 12F
1) 當你同意了人家公司的使用者條款、隱私權條款 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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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6, 5年前 , 13F
跟法律規定無衝突下 你就是得照人家制定管理方式走,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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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6, 5年前 , 14F
是一樣的 同時 你可以是買家 也可以是賣家 你們獲得的權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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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6, 5年前 , 15F
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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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7, 5年前 , 16F
2) 其實蝦皮的客服已經很清楚了,內容”含有聊聊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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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8, 5年前 , 17F
這的回應指的是什麼,指的就是他們把聊聊聊天內容是為個資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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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8, 5年前 , 18F
樣安排去處理 賣家是 你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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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58, 5年前 , 19F
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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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0, 5年前 , 20F
也就是你的評價從頭到尾都是因為附上了聊聊的截圖被移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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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6, 5年前 , 21F
3) 以後多慎選賣家,因為任何平台都有素質差的人,不然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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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6, 5年前 , 22F
改到PChome24h or momo買吧 至少是廠商跟平台簽約還有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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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6, 5年前 , 23F
保障
05/12 11:06, 23F
謝謝各位的回覆和建議 還是提一下雖然內文也有稍微提到 因為我自己覺得這種事很容易被解讀成 想要告電商或賣家讓他們好看 把司法拿來當報復行為之類的動機 但這真的不是我的出發點 因為我也不覺得告的成 再者是我也覺得是有這麼嚴重到需要告人 是也沒這麼7PUPU 即使我知道評價被刪了~我也沒去罵賣家或留任何訊息 這種流於情緒發洩的謾罵吵架很沒意義 比較大部分是想知道有哪個單位 是可以申訴、調解 或"至少、至少"能夠反應給他們知道 在這個平台上已經出現很多這種爭議 就算沒有條例有強制力能執行什麼公權力 但至少是否有部門單位能接收這些反應並記錄下來 也許不是在我這個例子上、這個時間點上就能促使改變 但至少不是每次大家碰到都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然後同樣的鳥事繼續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我知道"算了"~也可以輕鬆點 只是真的覺得太多的"算了" 很多事都變成積非成是了 好啦~我知道在法庭上 上面這些什麼希望有所改變的言論一點鳥用也沒有 頂多只能放在法律連續劇像HERO 讓木村拓哉關鍵時刻出來說教~帥一波而已 另外a大提到的 確實客服的回覆就是指我貼了聊天截圖所以違反規範被刪 但讓我腦筋卡住的點是 電商規範上並沒有明確說不能貼聊天截圖 只說不能洩漏個人資料 事後我詢問 才補充他們定義的個人資料包含哪些 而這些都沒在公開平台規範裡寫出來 一般人看到個資會想到的都是名字、電話、地址、銀行帳號之類的吧 如果有的話,我自己踩線當然無話可說 但重點就是沒寫出來 然後先判你違規 再從信件中補充規範沒詳細寫出來的部份 可以這樣事後補充定義!? 我相信大家一定看的出來我卡在這幾個點很久 但誠如大家的一些建議 簡單說一句就是不爽不要用 會的!這個事件把能做的做完~我就刪掉該平台帳號 就算偶爾能省點小錢 但實在無法苟同這樣的價值了 但看樣子我也只能和前面無數的爭議例子一樣 去一些板PO個抱怨文 但無法就這個現象 推動一點點點點改變之類的 總之還是謝謝各位願意花時間回覆和建議

05/13 01:36, 5年前 , 24F
平台爽刪就刪,不爽不要來
05/13 01:36, 24F

05/13 01:38, 5年前 , 25F
你想改變就要花錢,請律師跟平台跟賣方輸贏,上電視自然
05/13 01:38, 25F

05/13 01:38, 5年前 , 26F
就有你可以說話評價的時候
05/13 01:38, 26F

05/13 01:39, 5年前 , 27F
平台就是吃定你只能嚷嚷,但無法大局面的影響其他消費
05/13 01:39, 27F

05/13 01:39, 5年前 , 28F
05/13 01:39, 28F

05/13 01:39, 5年前 , 29F
所以又回到:平台爽刪就刪,不爽不要來
05/13 01:39, 29F

05/13 09:58, 5年前 , 30F
等等,文章只提評價,那錢有拿回來了嗎?
05/13 09:58, 30F
沒有錢的問題,評價完就收到賣家寄來的東西了 然後我和客服說我沒在網站上看到有寫評價規範個資的部份 結果客服貼給我的連結 也是我之前看到的那三條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與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關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包含買家或賣家的個人資料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包含辱罵、粗俗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內容 但客服又括號了一次(聊聊屬於個人資料) 我說規範沒明確寫出 卻先判了人違規事後再私下補充規範 這樣合理嗎? 我提出兩個要求 1.要求讓我再次評價該筆訂單,我可以不貼截圖也不會違反其他規範 2.要求平台在規範明確標示個資的定義,如果他們要這樣定義個資的話 然後客服說在問完他們法務部門後 得到以下答案 ● 評論內容或圖片可能包含買家或賣家的個人資料 因「平台重視用戶於蝦皮購物平台上之權益,為免未經對方同意將私人訊息公布於眾, 故依隱私權政策第11條規定協助刪除該評價」 然後我查了該平台隱私權政策第11條,內容如下 11. 分享服務資訊 我們的本服務可以讓使用者在絕大部分Sxxxxxx未參與的情況下,彼此分享個人資訊 以完成交易。在典型的交易中,使用者可以存取彼此的姓名、使用者 ID、電子郵件地址 及其他聯絡和郵遞資訊。我們的服務條款要求擁有另一名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的使用者(下 稱「接收方」) 必須 (i) 遵守所有適用的隱私權法;(ii) 允許該其他使用者(下稱「揭 露方」) 將自己從接收方的資料庫移除;以及 (iii) 允許揭露方檢閱接收方收集了哪些 與他們有關的資訊。 嗯。。。 然後客服回覆說評價刪除無法回覆,系統也無法再次開放重新評價 嗯。。。 至於要求規範要寫明個資定義的回覆 只得到我大概已經收到三次的 相同內容複製貼上的官方說法 說會向相關單位反映 BLAH BLAH BLAH 還建議我檢舉賣家(蛤) 他們可以經由檢舉後,會對該用戶進行紀錄並依據情節進行後續處理 只要在開放評價就解決的事 他們竟寧願我檢舉賣家 製造更多紛擾 最後和各位抱歉 讓這篇文最後好像變成應該去e-shopping版的抱怨文 ※ 編輯: GYJoe (1.170.41.161), 05/13/2019 20:40:10

05/14 11:23, 5年前 , 31F
契約可參考消保法11、12、17條及民法247-1條
05/14 11:23, 31F
文章代碼(AID): #1Srizxu8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