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保險公司發支付命令
一、車禍發生日期:
車禍發生日期為105年4月13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並有三間醫院的驗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警方到場處理,並有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事故初判分析表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本方未繳保險,故全額賠償對方被害人所有損失(所有醫療費用、汽機車修理全額)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略
六、問題:
根據支付命令第四點詳列情形如下: 查本件相對人外國駕照已逾期,相對人業已違反道
路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之規定。又依「被保險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
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第29條第1項
之第5款規定甚明。故此,原告自得依上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代位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1) 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第29條後明訂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
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事故已超過兩年,為何能發支付命令?
(2) 民法第184條與191條,根據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理保險公司應在事故發生
時即辦理賠償,故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亦超過2年,是否已逾時效?
(3) 收到當下已提出支付異議事,近期辦理調解失敗,保險公司聲稱將訴諸法庭。因
當事人外國駕照當時有效且當初已支付大筆金額給予對方,對方(保險公司代理人)首先說
當事人駕照逾期,發現未逾期則改說當事人無法提出證明是否有賠償給受害人,此案件已
久並且調解前也未提及此事,當事人並無準備對應資料。感覺對方就只是想盡方法拿到一
筆賠償金額,試問應如何應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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