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竊占國有地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麥田捕手)時間5年前 (2019/02/24 17:43), 5年前編輯推噓7(7031)
留言38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大約在民國六十幾年,祖父和他的姐姐一起購買了一塊地, 據家中長輩所言,當時的土地並沒有登記,等到想登記時, 才知道買的那塊地包含了一小塊的國有地,當時經過公告 沒有異議才順利登記,而那塊國有地從那時起就佔用至今。 期間大部分時間都交由我父親管理,上面蓋了一間鐵皮工廠 早期有繳房屋稅,之後房屋價值低於一定金額後,就沒有收到稅單了 大約七年前祖父往生,我有試著找國有財產署詢問能否價購或承租 可是那塊地在78年已經交由區公所管理,所以沒辦法承租。 近幾年父親把那間鐵皮工廠(很破舊了)低價租給別人當倉庫 去年五月父親住進養護中心後,我在同月代替我父親和租屋者另立契約 契約上還是用我父親的名字,然後七月父親就往生了。 近日我接到一通來自殯葬管理處的電話,要我拆屋還地 否則會有竊占國土的刑事責任,也會有補償金的問題。 問題: 1.我有再次詢問國有財產署,那塊地的管理者是區公所沒錯 請問由殯葬管理處的人來要地,這樣的程序是正常的嗎? 2.這種期況下我會有刑事責任嗎? 我有查過追溯期是20年 但是父親去年往生,轉為我管理,會重新計算嗎? 3.我知道占用國土是不對的,但是家中長輩覺得這是祖父當初買下來的 這種情況下,我有甚麼方法可以保障權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46.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51001423.A.F26.html

02/24 18:49, 5年前 , 1F
1.這其實不重要,反正他們不會吃飽撐著,把責任攬在
02/24 18:49, 1F

02/24 18:49, 5年前 , 2F
自己身上的。
02/24 18:49, 2F

02/24 18:52, 5年前 , 3F
2.我個人認為依民法第947條規定,繼承人之占有期間
02/24 18:52, 3F

02/24 18:52, 5年前 , 4F
得與被繼承人之占有期間合併計算,而且刑法第80條應
02/24 18:52, 4F

02/24 18:55, 5年前 , 5F
依舊法,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追訴權期間為十年
02/24 18:55, 5F

02/24 18:56, 5年前 , 6F
,而非二十年。
02/24 18:56, 6F

02/24 18:57, 5年前 , 7F
又依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竊佔罪為即成
02/24 18:57, 7F

02/24 18:58, 5年前 , 8F
犯,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已成立,依刑法第80條第2
02/24 18:58, 8F

02/24 18:59, 5年前 , 9F
項規定,本件之追訴權期間之起算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02/24 18:59, 9F

02/24 18:59, 5年前 , 10F
算,即自民國六十幾年起算,已超過追訴權期間十年,
02/24 18:59, 10F

02/24 19:00, 5年前 , 11F
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52條第2項
02/24 19:00, 11F

02/24 19:01, 5年前 , 12F
為不起訴處分,而法院應依刑訴法第302條第2項為免訴
02/24 19:01, 12F

02/24 19:01, 5年前 , 13F
判決。
02/24 19:01, 13F

02/24 19:02, 5年前 , 14F
3.再問看看能不能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或價購?
02/24 19:02, 14F
目前查到當初那塊地第一次分割登記的時間大約是73年 鐵皮工廠的建造時間大約是74年 那塊公有地的第一次登記時間是78年登記給區公所 國有財產署說沒辦法跟他們承租,因為管理者是區公所 目前想到的是找區公所看能不能承租 感謝taoist大詳盡的解說

02/24 19:04, 5年前 , 15F
 
02/24 19:04, 15F

02/24 19:05, 5年前 , 16F
縱使刑事無法處罰,但民事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所有物
02/24 19:05, 16F

02/24 19:05, 5年前 , 17F
返還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並無民法第
02/24 19:05, 17F

02/24 19:07, 5年前 , 18F
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而妨害除去請求權,依司法院
02/24 19:07, 18F

02/24 19:08, 5年前 , 19F
釋字第164號解釋,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02/24 19:08, 19F

02/24 19:08, 5年前 , 20F
因此,國有財產局等單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
02/24 19:08, 20F

02/24 19:09, 5年前 , 21F
前段規定,向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請求拆
02/24 19:09, 21F

02/24 19:09, 5年前 , 22F
屋還地。
02/24 19:09, 22F

02/24 19:11, 5年前 , 23F
又實務見解認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
02/24 19:11, 23F

02/24 19:16, 5年前 , 24F
間,應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五年。
02/24 19:16, 24F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0:19:27

02/24 21:10, 5年前 , 25F
大多數不會讓你承租或價購的,國有地要出售不是很容
02/24 21:10, 25F

02/24 21:10, 5年前 , 26F
易,而會讓你承租,早就會通知你承租而不是拆屋還地
02/24 21:10, 26F

02/24 21:13, 5年前 , 27F
看位置。畸零地目前國家方針是以標售為主
02/24 21:13, 27F

02/24 21:14, 5年前 , 28F
審計及財政單位都會列管,要管理機關學校去排除占用
02/24 21:14, 28F

02/24 21:27, 5年前 , 29F
就我的經驗,國有地占用很難調解和解,因為機關同意你
02/24 21:27, 29F

02/24 21:28, 5年前 , 30F
不用拆屋還地,換他們被審計釘,承辦人可能還會被懲處
02/24 21:28, 30F

02/24 21:28, 5年前 , 31F
你主動配合拆屋還地,可能使用補償金就減半收
02/24 21:28, 31F

02/24 21:37, 5年前 , 32F
當然你也可以堅持你是對的,就等對方來告,讓法官來判
02/24 21:37, 32F
謝謝p大和H大的說明 依p大的看法,如果管理單位不願意或是無權出租 那我就只有拆屋還地一途了? 我好像有查到一條主動拆屋還地可以免收補償金 另外 占用時間在第一次土地登記之前 這樣法律上有沒有可以主張的地方呢?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2:21:30

02/24 23:17, 5年前 , 33F
有沒有買賣證明?如果有配合圖資佐證。但是這種同
02/24 23:17, 33F

02/24 23:17, 5年前 , 34F
時主管機關一定要打訴訟,不太會主動認輸的,自己
02/24 23:17, 34F

02/24 23:17, 5年前 , 35F
評估看看成本效益
02/24 23:17, 35F
謝謝a大的說明 時隔四十多年,應該是找不到購買證明了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3:23:38

02/25 01:07, 5年前 , 36F
那就bye了,乖乖去拆屋還地,然後求主管機關減免使用
02/25 01:07, 36F

02/25 01:07, 5年前 , 37F
補償金
02/25 01:07, 37F

02/25 16:15, 5年前 , 38F
那也只能攤手
02/25 16:15, 38F
文章代碼(AID): #1SScTFyc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