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資遣的判定問題消失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5年前 (2018/08/03 00:28), 編輯推噓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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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起初是某徵才平台上,有看到某公司有在徵才暑期的建置工讀生, (事後才知道是因為有評鑑關係而徵才,過後就會視情況提早結束) 透過信箱應徵過去,當天下午有接獲電話,主任表明說有正職的職缺 因此原本的PT改成正職,7/2第一天開始報到,到7/9總共八天, (證照的需求是第一天開始上班後才說,之前沒有提到) 7/8當天有一位講師要跟我談有關職缺後續的問題而加班,差不多1830時 講師來了,於是過去聽講師對於職缺往後的狀況,當中提到 該職缺未來是需要有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的證照(名字很長且不好考) 意思就是要我報名假日班,等11月考試的狀況決定是否繼續工作 也就是說,考過可以繼續任用,但沒考過則依法規定沒有證照是不能使用 而需要強制離開,該日晚上有寄信給主任表明 本身個人的生活總財產是真的連五千都不到,講師的說法會讓我沒辦法 最後是寫說可否到隔天做完後直接以資遣的方式處理, 主任回覆說要我直接隔天1000點辦理離職並8天薪資+額外給的八千多 但由於主任擅自直接把我的職缺取消掉,自己認定是資遣,產生勞資糾紛 選擇勞工局且指定調解委員開會,第一次調解失敗因雙方堅持立場無共識 而調解人員提出,只要求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主任跟人資需與 總經理談論後才可做決定。 第二次調解時,已經有做好心理準備可能失敗真的要走訴訟,到最後 同樣還是堅持立場不下時,主任跑過來說場面一定要這樣嗎? 還說這種情況開非自願離直是不可能的事情,被公司知道 原先額外給的八千多砍半為四千多,當下個人覺得因為這次失敗 就要走訴訟,且到法院有可能不見得真的會成功,想想怕浪費時間 因此選擇和解,並約時間與主任解決離職手續後,拿到四千做為結案。 (也就是說 寧願多給錢的方式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問題: 雖然說這調解結束,可能不會有翻盤機會,但回想過程還是感覺有問題。 1.薪資23000+2000(全勤)或25000元下去計算實際8天部分沒有強制規定? 雖然只有八天,但沒有請假,卻資方是以23000不含全勤方式下去計算, 印象當中沒有說25000是包含全勤的 有詢問勞工局跟律師,問到的內容都不一 2.該職缺當中,有寫到中午休息一小時半,實際上因有課程開課時,隨時會有 學員來簽到,變成休息時間很瑣碎,雖然問1955是否 符合勞基法第14-1或14-6條,回覆說不算,當時頁面沒有提到說中午有學員時 需要加班支援 3.那天講師所說的部分,這樣是否因有產生生活困難而符合第二點的勞基法規定? (那天主任說他是人資,但實際上不具有人資身分) 4.整體上,今天有問1955,詢問資遣部分,卻跟我說一個都沒有符合,這樣子 整個狀況來說,真的沒有符合資遣狀況?還是說勞方請求資遣除了只有勞基法第11條 以外,其餘的是需要由資方判定並以資遣方式處理? (如該職缺需證照卻沒有考過或錄取後才告知需要該證照者而有經濟狀況時, 勞基法第11-4或11-5條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無適當工作安置時或勞工對於工作無法勝任時) 先說聲抱歉,內容真的多>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03.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3227304.A.6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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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法要看當初書面或口頭是否有述明2,5000含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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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就無理由用2,3000算,2種算法實際上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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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2:58, , 3F
資大概差500左右,自行斟酌需不需要為500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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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3:00, , 4F
2.也不能說不算,但是要完全了解事實到底程度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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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辦法認定,心證範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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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轉正職的時候沒有附加款項,直到事後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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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需有證照,自然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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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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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實我覺得有符合,但我不知道為何會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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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開過調解不管成立與否,如果你想拿非自願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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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要申請失業給付,其實拿著調解的資料去就服站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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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了,不然我想不到有其他理由非得要拿到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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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調解人還強調代開根本不可能 頂多試試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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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不是無法再重新判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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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縣市的調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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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的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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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我還是選勞工局的人 不是外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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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跟第四其實當初調解時有提到 但對方偏偏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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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去開 一副那種寧願上法院而不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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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曉得能不能把四千還給他 直接轉成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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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那4,000根本就可以視同資遣費,你可以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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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料去找當地就服站,問一下公司不願開但是給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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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費,是不是能請就服站做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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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的部分可以想像成你去吃飯,送餐的時候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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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用限定10分鐘,事前並無明顯標示,這樣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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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遣費投保單位(資方)不開非自願離職依就保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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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管機關要開 調解不成勞工局就應該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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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那個市的勞工主管機關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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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離職訴訟 有補助請洽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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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有機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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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下週一我去問看看還能不能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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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擔心是調解成立後 就不能做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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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1:53, , 33F
重點就放在調解成立拿到資遣費但是沒有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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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情況比較偏向25條但書,公司和主管機關都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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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1:54, , 35F
那就給就服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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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只能試看看 因為法扶若要免費訴訟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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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家中含自己四人 就必須要全部的印章 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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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1:56, , 38F
全戶的所得跟財產證明...有點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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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00, , 39F
如果就服站也不開是可以再試試看訴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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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02, , 40F
寫個文給勞工局/就服站,如果都收到不予開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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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03, , 41F
兩邊都同時可以走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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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25, , 42F
一般訴願真的會等一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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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3:11, , 43F
原則上3個月內最長得延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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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3:12, , 44F
如果你要跟公司走民法,通常勞動類平均一件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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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3:39, , 45F
天啊...話說下週要怎麼問會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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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3:39, , 46F
我怕要是說錯就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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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9:06, , 47F
是我會主張這4000就是資遣費,公司不願意開非自願
08/04 19:06, 47F

08/04 19:07, , 48F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請主管機關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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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9:08, , 49F
或就服站幫開,兩邊都可以試試
08/04 19:08, 49F

08/04 22:34, , 50F
禮拜一或禮拜二去挑戰看看...雖然我又找到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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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2:34, , 51F
職缺 暫定8/20上工
08/04 22:34, 51F

08/04 22:56, , 52F
但偏偏新報到的有問題就是離職要提早一個月告知
08/04 22:56, 52F

08/04 22:56, , 53F
未滿七天不給薪資等 雖然一看就知道是違法
08/04 22:56, 53F
文章代碼(AID): #1ROp4eRz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