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遇驚恐沙發廠商,可否使用消保法與民法?
我的案例文章頗有一些長度,詳細的內文在「生活精品雜貨板 《LivingGoods》
13499 [心得]心驚膽顫的台中建X沙發、13534 [心得] 心驚的台中建X沙發話術,
以及mobile01版(同樣標題),(mobile版面有網頁連結的方式,較容易閱讀)」,
我在這裡首先簡短的敘述過程,接著發問我所查閱到的法律(因為沒有學習過法律,
問得不好還請見諒;若是看不懂我打字的詞語請跟我說,我再表達一次盡可能完整),
誠心希望大家給我關於消費者問題的建議和經驗。
一、事情經過:
*2016年10月購買訂製沙發(訂製期一個月,10月送到家裡)。
(商家沒有提供保固卡,說訂購單即是保固。)
*2017年7月,因為沙發慢慢褪(裂)皮,聯絡商家,此為第一次處理。
花了五千元(誠如我的PO文,那時什麼都不懂,只想讓沙發復原,所以乖乖付了五千)。
也是此時,商家叫我們來看後送回,口頭上的對話:
商家:「你看看,沒問題了厚?」
我:「如果日後有問題的話,怎麼辦?」
商家:「再跟我們聯絡啊。免費幫你用好。」
*2018年4月,也就是最近的事情。
因為有之前沙發的經驗,覺得重複的問題可能又再次發生,
4月有在商家的臉書留言,是已讀沒有回應。
到了5月,才打電話詢問,接著發生了令人心悸的對話。
我:「第一次修繕完成的時候,您們說日後如果有問題,和您聯繫,
現在這樣,想和您們詢問看看怎麼處理?」
店家:「我有說嗎?你有錄音嗎?有的話拿出來,我來負責。
沒有的話就不要說。你就當被騙吧,我也不會賠你。」
二、問題(以下6個問題)
問題1.:
這個商家會一再強調,他們有說「只有骨架保固十年,其他沒有保固」。
(到後來發生的這些問題他們都是這樣說,彷彿骨架以外,
其他物件都不是他們的問題。但一個沙發不是只單單買骨架而已,
其他物件也是他們組裝的,才構成成品。)
對於「沙發」這個物件,商家聲稱是「骨架保固」,沒有「外層保固」。
大大們有什麼看法。
(註1:是我的補充。
註2:下列的「問題3」內容,我將敘述到自己覺得是個驚人的話術。)
註1.關於沙發,目前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相關資料只有這兩個:
(1)像沙發這種物品,其實詳細說來官方沒有訂得嚴格,所以網路上新聞性的內容都類似
是「消費者仍需睜大眼睛,仔細選擇」。
(2)查閱到網路上(日期是98年)一個類似我的案例,(不同購買商家),那發文者也是
買了不久的沙發就出現脫皮的問題因此想向業者求償,提到他詢問的消保官有說:「如果
家具中含有毒物質、或是材料品質不良而造成損壞,是超過保固期經長期使用才會顯現的
」,因此他覺得即使過了一年的保固期,是品質不良的關係,還是想向沙發業者發存證信
函。(但這只是一篇提問的文章,並沒有結論,且日期久遠)。
問題2:
《消保法》第25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
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廠商聲稱皮質是歐洲的真皮,沒有給消費者任何歐洲或是真皮的保證書。
照理來說,如果真的是歐洲的真皮,應該有一定的價值和壽命
(這座沙發訂製費用加上第一修繕費用近七萬元),
但在非人為損壞下(我們家沒有寵物也沒有小孩),
不到幾個月的時間就反覆發生問題。
我是否可以主張什麼?請大大們給我一些建議?
問題3:
我覺得商家其實早發生過(註說明),知道已經有同樣的案例了,
是用話術來和消費者(我)說。
請大家幫我看看,我是否可以有什麼主張?是否有符合民法呢?
(民法365裡寫瑕疵在六個月內處理;
但如果商家未告知的話,則不限六個月;
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完全沒有告知瑕疵過(此外,沒有皮質的保證)
所以不在六個月的範圍內。)
註:補充說明:令我心驚的是,商家的話術驚人,
他們非常強力的說,做沙發幾十年來,
只有遇到我的這個案例(所以就是我們人為的損壞),
因為他們的強力說法(我的PO文裡有提到他們說話都非常大聲也讓我覺得很不客氣的
感覺),當下有疑惑過,也將心比心地想:「真的幾十年來只有我們這個案例嗎?」。
後來在mobile查到一篇2016年同為這個商家的消費者和我發生一樣的問題,
(mobile01版的PO文下有引出那位消費者的留言,閱讀上較PTT版清晰)。
我覺得,也就是說,「只有我這個案例,所以都是人為」是話術。
這樣的話,同樣的問題曾經發生過(他們知曉),
但提供皮質是這樣容易褪(裂)的皮質(第一次購買與第一次修繕皆是),
然後再以「沙發的保固是骨架,其他沒有保固」的說法告訴消費者,(來撇開責任)。
(這樣的商家,讓我覺得非常「心驚膽顫」)。
在民法裡看到覺得類似的這三個條文(分別為359、360、365):
*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從速檢查的義務、發現瑕疵通知
的義務),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其情形,解
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
之。
問題4:這個商家一直說是人為的破壞,
我們是不可能有人為去破壞,沒有寵物也沒有小孩,
即使是客人也是正當的坐在沙發上。
我在跟他們聯絡中一再的說明,但他們仍說人為破壞。請問怎麼去和他們辯駁?
問題5:我的訂購單目前確實已經找不到。但他們凹說「訂購單就是保證書」,
他們的說法是否成立?
(訂購單有日期、名稱,但沒有寫保固任何東西),
(若是購買紀錄的話,我的line是有幾月幾日要送貨的對話)。
問題6:
(1)對於這個沙發,
因為購買的時候商家一直說「放心不會有問題,我們是做信用的」等等的話,
但這一年半以來,我承受非常恐怖的感覺,自己覺得已經影響到的健康。
(例如,全無人為損壞,卻問題反覆發生,這會不會是黑心的商品,
坐上去擔心皮膚接觸等等的心理狀態)。這樣的話,可以主張些什麼?
(2)如果,
「消費者保護法的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這個法條的敘述和我的情況,是雷同的樣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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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之前已在消費者保護的官網上填寫,也過了官網上所述的十五天
(若十五天無回應可再次申訴),目前是沒有收到回覆。
而所了解到的資訊是,消保官的申訴或是調解都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也只是官方能夠發文約業者以及消費者在一個場合進行協議。
最後,我誠懇的想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不論大家什麼樣的經驗或是建議對我來說都很受用~~~~
非常謝謝看完我的文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PS:因為在其他的版有PO文,已經看過的人也可能瀏覽各版,
如果是一樣的內容還請看過的大大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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