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告訴期限最後一天?
已查過估狗卻有兩種說法,車禍的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期為半年。
有一說是:民法120條第I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車禍於民國99年9月21日報案當天起算,六個月告訴期,民國100年3月21日為期間之終止。
民國100年3月22日凌晨提告訴即屬告訴逾期,刑事訴訟法252為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也就是說在100年3月21日當天提告,等於是最後一天。
另有一說則是,99年9月21日起算,最後一天是100年3月20日當天為最後一天。
1.想請問正確日期到底是以哪一天為準?
2.會有此一問是因為朋友因與人雙方機車擦撞,皆受輕傷,但屢次調解不成,
金額不大,但對方表示沒錢只能幾千塊和解不然就互告吧。ps朋友一整個傻眼!
但卻又擔心如若提告。雙方提告傷害後,兩敗俱傷又吃前科,想請問如果要在最後期限
再提告,才能致使我方可以不用吃上傷害官司的話。正確日期應該是哪一天?
3.最後一問是,一般跟警察提告,通常警察都會通知對方,某某人對你提出告訴,要對方
到案說明,所以才想了解最後的正確提告日期。以防警察當天通知對方也到局提告。
在此先感謝法律版大大,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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