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行政訴訟聲明上訴後補正理由書期間消失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2/02 22:0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想請教行政訴訟聲明上訴後 補呈上訴理由期間相關規定 查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有問題如下 問題: 1. 法條中所言二十日,其性質為何? (法條若未指明不變,是否即非不變期間?) 2. 若二十日未提出,條文言毋庸命補正即可裁定駁回。 那裁定前補呈理由書,法院是否仍應受理? 3. 上開裁定是做成宣示時就生效? 還是送達時才生效? 上開問題還請指教 光看法條還是有很多細節不清楚... 盼請版友能回覆指教,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07.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7580237.A.ABC.html
文章代碼(AID): #1QT6_Dgy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