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管委會追討積欠管理費消失
事實經過:
大廈內某住戶
有欠管理費一個月後搬走沒自住
房屋現在租給房客
問題:
管委會寄存證信函給他要提告
但是他根本沒住這(戶籍放在自家這棟大廈屋內)
所以也無從簽收(找不到人)
這樣存證信函孩有效力嗎?
(根本管理員代收)
我查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講到追討的都是欠2期以上
但他又只有一期
且如存證信函這樣不算送達本人
是否也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現在也改掉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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