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雙周變形工時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資格疑問消失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1/20 16:32), 6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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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上上週公司召開勞資會議完之後, 公告會議記錄說明年開始要改成雙周變形工時, 詢問勞方代表, 會議上並未做表決動作, 只是HR直接宣布明年要採取新的營運模式, 也就是雙周變形工時 公司員工人數總共約三百人, 常日班office近百人 & 三班輪班工廠生產單位約兩百人, 勞方與資方代表各五位 比較重要的是因為公司前年剛成立, 所以目前勞方代表不是由全體勞工選出, 而是老闆指派的, 另外一點就是現在五位勞方代表中, 不受變形工時影響的 常日班office單位佔三位, 受影響的工廠生產單位只有兩位, 全部都不是選出來的 而這幾位勞方代表感覺幾乎沒在幫基層員工爭取權益, HR說甚麼就是甚麼... 而工廠生產單位的員工全部都不想改成變形工時........ 問題: 我有先大概查過一些資料, 知道要實施雙周變形工時需要勞資會議通過 請問我可以依據以下幾條法律向公司反應說 因勞方代表不是全體員工選出, 所以不是合法代表, 因此他們開的勞資會議所產生的 變形工時決議不成立,並要求公司重選勞方代表, 與新勞方代表重開勞資會議嗎??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 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 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前 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 直接選舉之。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 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 分別選舉之。 因資方並未舉辦選舉由全體勞工選任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其所召開之勞資會議程序即不 合法,勞工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 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請求撤銷勞資會議之決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142.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1166733.A.FA2.html ※ 編輯: xrain (175.180.142.140), 11/20/2017 16:35:36

11/20 17:57, , 1F
直接問勞工局?
11/20 17: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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