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肇事者避而不見

看板PttLifeLaw作者 (TTTL)時間6年前 (2017/07/12 17:21), 6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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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7/07/04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沒有人員受傷,我方是計程車,車上有客人,已聯絡同事協助再送至目的地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沒筆錄,只有三聯單,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只有強制險,雙方都沒其他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7/4當天下午,我方在排隊下匝道時被撞,我方車速為0,對方直接撞上, 結論是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當下有報警,事後有三聯單,但是因為對方告知警察,會負責並且有保險, 所以警察做簡單處理,沒有做筆錄 由於我方是計程車,是營業車的部分,所以在7/5的時候有告知對方盡快處理, 並且盡快聯絡保險,以利後續維修 7/5早上,肇事者(女性)LINE告知保險端還在處理文件,所以晚點才會聯絡, 並且要我方先去報價,因為有可能是他們要自己負擔 7/5中午,對方先生來電告知,保險員晚點會打電話,並且告知我方說, 維修車子的部分有折舊的問題,所以不會全賠償 7/6早上,來電聲稱是對方保險員,告知無法負擔此次賠償,因為對方沒有保第三責任險 問題就回到肇事者 7/6中午聯絡對方,對方僅告知現在正在處理,並說下午會回電,當天並無回電話 7/7早上,肇事者LINE告知,他出差出國了,後續由她先生處理,然後就再也無回覆 7/7中午,去電肇事者先生,希望盡快處理,維修部分請他們盡快,要指定車廠或者 什麼都可以,只要維修恢復原狀即可,對方先生一樣告知中午再來電,然後就不回覆 7/10早上,打給對方已呈現不接電話狀態,肇事者與其先生都不回覆 7/10中午,打電話給警察要求做筆錄,警察回覆無須作筆錄,只要我們拿著三聯單回 警局跟他們要對方資料即可,後續我們自行處理 7/11早中晚,都有打電話給對方,但是一樣都不接電話 7/12今天,已去跟警察申請對方地址,準備提告 對方沒有主動來電過,都是我方打電話過去,7/10中午之後就再也不接電話, LINE也呈現不讀不回狀態 六、問題: 1.我方明天將去法院提告,只能提告民事嗎? (查了一下應該是侵權)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之侵權行為。而駕駛車 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人傷亡即構成「侵權行為」。 2.如果我在回復原狀訴狀裡面提出之需求,這樣我還可以先修車嗎? 因為後車箱被撞到卡榫已壞,無法密合,警報器(未關門)一直作響,根本無法營業 此題已解:保險出現,車輛維修部分,已無擔憂,剩下營業損失 3.如果駕駛在近幾日發現腰部疼痛,可以就醫後告他過失傷害嗎? 因為發生事情當下,是沒有任何外傷的!! 以上是家人發生的,目前全家頭痛不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07/12 17:42, , 1F
1.對 2.先修好對方要怎麼把車回復原狀?
07/12 17:42, 1F

07/12 17:42, , 2F
3.很難 因為因果關係很難證明
07/12 17:42, 2F
2. 覺得倒楣,真的沒有多餘的錢自行修理,對方又避而不見 自行修理又拿不到全額 ( 你不撞我說實在我沒必要修理...)

07/13 12:44, , 3F
雖然不算安慰…不過上法院也會算折舊的
07/13 12:44, 3F
恩恩,我知道,因為我們只想主張"回復原狀" 這樣拖下去,他也不會賠全部的營業損失 謝謝您的回覆,謝謝

07/13 15:35, , 4F
營業損失你能舉證的話也可以跟對方要
07/13 15:35, 4F
謝謝您的回覆,現在新型的計程車收費表,都是有做紀錄的 一天,一個禮拜,一個月,半年,一年 所有的營業紀錄,都在機器內 我們會佐證前一周的營收平均給對方,並附上證明 可能對方也有上網,也有發現這篇文章,所以終於有進展了 就在今天下午,有個聲稱是對方的保險員,說對方不斷的打去公司鬧, 所以公司又願意負擔此次理賠 (據稱是:發生事情當天才保保險,所以才有爭議) 但是只願意理賠車輛維修的部分,其他都沒有,我們真的不懂保險,也不懂他們 但是如果他們有在看的話,您們不接電話,是無法解決這次問題的 不單只有車損,還有其他部分 我們打給您們,不接的電話至少不下30通電話(約四天了,兩個人的電話都有打) 請盡快來電連絡後續,謝謝 ※ 編輯: TTTL (60.250.126.211), 07/18/2017 11:19:58
文章代碼(AID): #1PPUeYuJ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