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非告訴乃論與調解委員會
事實經過:
因信用卡被侵占盜用(已確定盜用者且對方也承認),於網路報案且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最近家裡有點事所以不想讓事情拖太久,想說是否能主動申請調解委員會處理民事部分。
詢問過高院的律師與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皆說可主動向案發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調解。
想請教:
1. 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與工作場所,也尚未開庭或收到任何通知,這樣能申請嗎?
2. 萬一到時本人無法出席,是否能委託親人出席?
3. 調解委員會的人跟我說調解結束後可簽一張撤告,對方就會沒事。
但侵占屬非告訴乃論,會因為我簽一簽就結束嗎?
4. 若我在調解最後表明已和解且原諒對方,是否還有被傳喚出席刑事法庭的可能?
諮詢律師說我不想出庭的話,寫一封信去法院(?)告知已與對方和解就不用去。
但事情會那麼簡單嗎?如果還是收到單子但不克出席,是否也能委託親人?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因為諮詢的那位律師似乎看我案件小所以有點沒耐心,
不敢問太多QQ 調解委員會則是判斷此案必須到案發縣市進行調解後就不太想理我…
估狗了很久總覺得大家說法都不太一樣,因此上來請教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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