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舅舅過世的拋棄繼承問題
事實經過:
我的舅舅在今年年初過世,
喪禮後兩個月,舅舅的子女來信通知我的母親,
表示為了避免舅舅在外經商時有欠下不明債務,
舅媽及舅舅的兒女均已在近期辦好拋棄繼承,
並提醒我母親若有類似疑慮,請向有關單位辦理拋棄繼承;
按照民法規定可以繼承我舅舅遺產與債務的四個順位繼承人,
目前不是已經過世,就是已經辦妥拋棄繼承的手續了。
問題:
前幾天在網路上查找相關的法條資訊,
發現雖然我不是舅舅的遺產與債務法定繼承人(不在四個順位裡),
但目前法規仍有"遺產管理人"這個規則;
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的資訊亦有提及,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拋棄繼承,
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 ,
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
在我舅舅目前沒有任何繼承人的情況下,
我很擔心會莫名繼承到他的債務。
故我想請問,在我的母親、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
已經辦妥拋棄繼承手足(即我舅舅)遺產與債務的情況下,
做為被繼承人的外甥,是否同樣得辦理拋棄繼承舅舅遺產與債務的手續??
我的父親、即被繼承人的姐夫,還有我的孩子是否也同樣得辦理相關手續??
(講得好像誅連九族....)
麻煩知曉相關法規的板友們能協助回答或給予建議,
如內容或資訊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非常謝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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