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資方答辯狀的問題
事實經過:
本人前任雇主積欠薪資、加班費、遣散費預告薪資等
資方在勞工局調解表示與本人是委託關係非雇傭關係
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目前已提告民事,第一次辯論庭資方提出調解
目前在等待調解
問題:
問題出在資方提出的答辯狀上
1.資方對於本人提出的不實指控
說本人使用資方私人物品及房間但是並無證據
2.本人臉書發文已設資方為限制對象(封鎖)
但資方利用共同好友之帳號將本人私人臉書上的貼文截圖做為證據
以上第二點資方行為本人是否可以控告對方侵犯隱私?第一點也可以控告對方嗎
3.資方答辯狀假使我不將資方名字個資po出而公布或是節錄而公布,是否有違法之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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