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勞基法34條第2項之"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是說晝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在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
想請問,如果今天比如便利商店的員工,平常是做日班
假設今天(22日)被要求去臨時支援大夜班1天(工作時間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7點)
因為只是支援1天的大夜班,所以24日早班就回歸正常的工作時間
雇主可否要求這個隔天(23日)晝夜輪班應給予適當之 " 休息 "
是員工自己的休假日
因為感覺這個所謂的適當之休息,是員工用自己的休假日來休息
那不就活生生的少掉一天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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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22 18:0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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