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於房屋買賣契約上的疑點

看板PttLifeLaw作者 (Trans)時間8年前 (2016/07/21 14:1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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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約一年前家中買了房子,住了半年後房屋,漏水想請前屋主處理 前屋主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的,「第十七條、特別約定事項」,拒 絕處理。 本契約經買賣雙方合意簽定: 依現狀淨空交屋 本標的物依賣方告知確無漏水情形,自交屋日起半年內如有漏水,由 賣方負責修繕,若因買方整修而導製者,不在此限。 問題: 這簽定是否代表賣方於半年後房屋漏水,無需任何的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29.75.1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69081695.A.599.html

07/21 15:00, , 1F
你已經講完了
07/21 15:00, 1F

07/21 17:54, , 2F
看民法一下365,366,看對方有無故意不告知
07/21 17:54, 2F

07/21 18:28, , 3F
有告知增建部位,而漏水的地方就是增建的部位!
07/21 18:28, 3F

07/21 18:31, , 4F
告知期間尚未滿六個月
07/21 18:31, 4F

07/21 19:47, , 5F
除非你證明對方賣房子前就知道那邊漏水…
07/21 19:4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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