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於房屋買賣契約上的疑點
事實經過:
小弟約一年前家中買了房子,住了半年後房屋,漏水想請前屋主處理
前屋主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的,「第十七條、特別約定事項」,拒
絕處理。
本契約經買賣雙方合意簽定:
依現狀淨空交屋
本標的物依賣方告知確無漏水情形,自交屋日起半年內如有漏水,由
賣方負責修繕,若因買方整修而導製者,不在此限。
問題:
這簽定是否代表賣方於半年後房屋漏水,無需任何的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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