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妨害名譽之調解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薄恩寡德)時間8年前 (2015/11/18 11:50), 編輯推噓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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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已收到調解的刑事庭傳票。 問題: 想請教一下,關於妨害名譽案件之調解,如果因為移轉管轄, 使得原告跑到被告的法院而必須多支出的交通成本以及住宿費用, 是否可以列進調解時的賠償內容?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1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47818644.A.3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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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應該是怎麼調都可以只要雙方同意就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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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回到法院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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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結論來說,確實是如此,但是我想問的是以原就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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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訴訟原則,是避免濫訴,但是原告的訴訟成本可以轉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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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嗎?因為我問法院的工作人員,在調解時可否如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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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竟然是不行,讓我覺得有點搞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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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吧?你可以要求和解=5千,但不能要求和解=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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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宿費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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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講你情我願不是講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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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沒請求權≠違法)的要求妳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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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願意同意都能成立 不同意你要求合法也不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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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法院最後會判給妳的 對方也沒在和解時同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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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不列明細只開總價也是可以 對方同意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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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訟產生的成本(非交給法院的)你可以提對方同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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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給法院判你提了法官不會判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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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跟對方說你來找我和解(我不想去調解)可打折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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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致上理解了...所以像因為參與調解,請假而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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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被扣除的部分,我想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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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談的(假設談的成)你在乎你是拿6K精神損失2K車馬費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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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損失還是拿10K精神損失 寫在紙上的差別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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