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計程車乘客開門導致車禍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4年8月24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乘客無事,親人摔車,已送完醫院急診,並開立驗傷單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發當時已報案,交通隊到達前,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損傷車輛僅有強制險,乘客無通知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親人A(以下稱A)行經台一線中華東路二段上,並於機慢車道行駛,
行至二段96巷口時(該巷口有待轉格及紅綠燈),
正準備兩段式左轉至對向133巷內
當時十字路口行人穿越道(邊線為紅線)上臨停一輛計程車(駕駛C)
且當時為綠燈燈號,A正準備直行至待轉區待轉
此時計程車乘客B(已下稱B)突然於行人穿越道上開啟車門,
導致門板撞擊A所駕駛車輛,導致車禍發生
六、問題:
Q1
B說開門時,A騎很快,所以就撞上了
但詢問A,他說當時已到路口準備待轉所以車速已減慢
已常理來說,任何人行經車旁都無法預見車門會打開並避免
就算以騎腳踏車的速度經過也無法反映,且當時夜晚天色昏暗
對方行為是否以可判定為下車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情狀呢?
Q2
親人送急診,醫院驗傷單準備三份是否足夠?
Q3
司機C違規停靠行人穿越道,乘客B未注意就開門,我方A如果要請求賠償
是否僅能向B求償,或是可以要求C連帶賠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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