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違約金賠償
事實經過:
本人於102.07.15到職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當時要求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
有提到未滿二年離職要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當時進公司第一天簽訂勞工契約時,該公司
直接將一式兩份之合約收走,未將一份合約留在員工手上,且當時合約並未蓋雙方的騎縫
章。
本人任職期間,完全無請專業人事或支付龐大費用來培訓我,我只是需要了解公司流程和
系統,由同事邊做邊教,也沒有花費費用在我身上,純屬同事之間工作上的交接和邊做邊
教。
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屬離職清單,並在該清單上列示"本人同意扣抵當月薪資做為給付違
約金",當時我不簽名公司就不提供離職證明也不同意讓我離職",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只好
簽名。我103.11.7號離職,當月11/1-11/7號薪資及未修完的年休假薪資全數被公司扣除
未給付,並要求我要繳剩下的金額。
離職時曾經對公司人資部提出違約金異議,也請他們提供明細,但人資部不願意提供。
聯強公司向法院提出賠償支付,我對於這個賠償相當覺得不合理,也提出異議,並於
104.05.21法院進行調節庭,調節過程聯強公司仍堅持要我支付違約金,調解委員曾希望
聯強和解,但聯強公司只願意將金額降低為12,000,但我認為要支付此項違約金覺得對我
很不公平並沒有妥協,所以調節失敗。
問題:
1.這個勞動契約這樣合理合法嗎?
2.我有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3.當時已先扣我薪資,我閱讀過您們的網站,似乎已經違反勞基法
4.若要開庭,我要怎麼主張對我比較有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謝謝大家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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