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定期契約問題
事實經過:
我朋友曾經在補習班當行政工作,後來因為健康因素離職了。
可能是因為表現還不錯,後來康復之後,又被補習班上課的老師找回去,
行政的工作當然是由補習班支薪,但因為那個上課老師想把我朋友當專任助理使用,
就說薪水全由上課老師個人支付,後來又不知道怎麼搞的,
變成上課老師和補習班各出一半,最近才知道根本全部都補習班出的,
上課老師只有每個月出兩千塊獎金在薪資裡面。
重點來了,我朋友當初回去工作時,那個上課老師要求她簽一份契約,
內容大概是要工作滿三年。所以,現在未滿三年要離職了,
我朋友非常困擾這個問題。
問題:
我想幫忙問的是,那個上課老師又不代表補習班,而我朋友是受補習班聘用的,
那麼這份定期契約還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另外,我能確定的是那位上課老師和補習班不是合夥人之類的關係。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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