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比單純聲請監護宣告棘手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快跑吧~小女孩!)時間9年前 (2015/04/14 17:4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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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台灣籍國民A與台灣籍兒子B長年在對岸經商。A在大陸有一陸籍配偶C(C為B的繼母,A 與B的生母已離異)。 假若A因事故喪失行為能力,臥病醫院。家屬欲籌措醫療費用,卻無權力處分A名下的財產 。 經查詢聲請監護宣告的步驟,一要召開親屬會議決定監護人,二需向A戶籍地法院聲請監 護宣告。 問題: 1、C非台灣籍,是不是無法擔任監護人? 2、因我國法院不可能派員赴陸鑑定A是否符合(受監護人)資格,除非A轉院台灣。但因為 尚無人取得A監護人資格,A有可能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離開大陸嗎? 3、後續問題該向哪個單位求助合適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90.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9004848.A.893.html

04/14 18:14, , 1F
要不要轉院B不能做決定? 年齡太小嗎?
04/14 18:14, 1F

04/15 12:51, , 2F
比單純棘手→律師 = =
04/15 12:5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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