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雙腳骨折,六個月還不能行走的賠償問題
一、車禍發生日期:103.9.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受傷
我方:男生(駕駛)頭部外傷、胸壁挫傷、雙膝挫傷、下背擦傷
女生(被載)左側脛骨骨折、左足撕裂傷約9公分併伸趾肌斷裂、
右側踝關節脫臼合併外踝骨開放性骨折、右側距骨骨折、
頭部受傷併顏面及多處擦傷
(上述受傷皆有診斷證明書)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已報警,車禍後到院雙方作筆錄及酒測 (酒測部分在事後4小時才做)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汽車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不確定有多少保額)
我方有機車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適逢中秋節,我們從台北回彰化探望爺爺奶奶,因路況不熟悉,我們用GPS導航回家。
約下午五點半,GPS導航走鹿港福興鄉番婆街的鄉村道路,
行經十字交叉口(路口並無任何交通號誌)時,
對方駕駛小貨車從左側撞擊我們機車的左後方,造成我與男友往右前方飛出,
現場並無任何煞車痕跡。
初判表上面對方的肇事原因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男友的肇事原因為未因規定減速,
不過男友堅持他在行經路口時有減速看是否有車,時速只有20;
對方在開調查庭時說,因當天黃昏陽光刺眼,
加上他的右側有一戶人家的圍牆擋住視線(圍牆高度超過1米8?),
他沒有看到我們的車經過,直接通過路口。
六、問題:
已經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過兩次,但是金額差太多,並沒有達成共識,
我們已經提起刑事訴訟,4/8要再調解一次,
如果再不成功當天就直接就開刑事庭。
小妹想請問大家,
兩次調解時,對方保險最多只願意賠償我們50萬元(已加上精神賠償),
但我們細算,因當初醫生診斷至少需六個月的休養治療(需人照顧),看護費、看診
收據、換藥、添購輪椅以及柺杖等等的相關醫療器材費用,
加上因車禍導致的工作損失(車禍時,小妹還在念讀研究所升碩三,
學校也有TA、RA的工作,本來預計104年1月畢業,可是因為車禍受傷後只能臥床,
真的無法研究寫論文及口試,畢業時間又必須往後延),
再加上精神賠償,也不只50萬,以下為整理收據後的計算費用:
醫療費用:15萬 (皆有收據)
看護費:38萬 (住院10天加6個月看護)
薪資損失:43萬 (六個月的TA及家教,加上因延畢不能工作的損失
與之後還要開刀不能工作的損失,一年計)
精神賠償:100萬 (醫生說兩隻腳受傷皆不能走路的痛苦指數大於一隻腳)
後需醫療及後遺症:50萬 (已經六個月了,仍然只能坐輪椅,無法行動,
回診時醫生也無法確定到底什麼時候會好,
是不是會有跛腳的問題)
上述金額加起來大約250萬元,想請問大家,這樣的金額是否會獅子大開口?
本來精神賠償的部分還覺得可以有談的空間,
可是對方在這六個月的時間,除了受傷住院的時候來看過三四次,
回台北休養之後,打電話關心的次數大概就這麼一兩次,
每次問他關於保險理賠的事情,他也是都說不知道要直接問保險,
打給保險詢問,
保險除了星期一到星期五白天的工作時間外,其他的時間都不會處理case,
重點就是連工作時間也不曾接到他們的電話來要資料,
一直到第一次調解的時候才再跟我們要資料,
可是要了資料,第二次調解的時候,看都沒看仔細,
診斷證明書明明寫要專人照顧六個月,
可是看護費也只算了一個月而已的種種離譜行徑,
肇事者處理態度不好推三阻四,保險態度也不好,搞得心情真的很差,
可是我們又不想讓法官覺得我們在獅子大開口,所以真的很困擾,
希望大家可以給小妹一點意見,
讓4/8在調解還有開庭的時候可以更有方向。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37.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7183040.A.64B.html
→
03/24 15:47, , 1F
03/24 15:47, 1F
→
03/24 15:48, , 2F
03/24 15:48, 2F
→
03/24 15:49, , 3F
03/24 15:49, 3F
推
03/24 16:03, , 4F
03/24 16:03, 4F
→
03/24 16:03, , 5F
03/24 16:03, 5F
→
03/24 16:03, , 6F
03/24 16:03, 6F
→
03/24 20:13, , 7F
03/24 20:13, 7F
→
03/24 20:14, , 8F
03/24 20:14, 8F
→
03/24 20:14, , 9F
03/24 20:14, 9F
→
03/24 20:15, , 10F
03/24 20:15, 10F
→
03/24 20:15, , 11F
03/24 20:15, 11F
→
03/24 20:17, , 12F
03/24 20:17, 12F
→
03/24 20:17, , 13F
03/24 20:17, 13F
推
03/24 21:52, , 14F
03/24 21:52, 14F
→
03/24 22:13, , 15F
03/24 22:13, 15F
推
03/24 22:14, , 16F
03/24 22:14, 16F
→
03/24 22:14, , 17F
03/24 22:14, 17F
→
03/24 22:16, , 18F
03/24 22:16, 18F
→
03/24 22:16, , 19F
03/24 22:16, 19F
→
03/24 22:17, , 20F
03/24 22:17, 20F
→
03/24 22:17, , 21F
03/24 22:17, 21F
→
03/24 22:46, , 22F
03/24 22:46, 22F
推
03/24 23:23, , 23F
03/24 23:23, 23F
→
03/24 23:24, , 24F
03/24 23:24, 24F
→
03/24 23:25, , 25F
03/24 23:25, 25F
推
03/24 23:27, , 26F
03/24 23:27, 26F
→
03/24 23:27, , 27F
03/24 23:27, 27F
→
03/25 02:16, , 28F
03/25 02:16, 28F
推
03/26 00:41, , 29F
03/26 00:41, 29F
→
03/26 00:41, , 30F
03/26 00:41, 30F
推
03/26 00:46, , 31F
03/26 00:46, 31F
→
03/26 00:46, , 32F
03/26 00:46, 32F
推
03/26 00:48, , 33F
03/26 00:48, 33F
推
03/26 22:23, , 34F
03/26 22:23, 34F
→
03/26 22:25, , 35F
03/26 22:25, 3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