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勞資問題想請教..
事實經過:
我父親在今年4月初發生車禍,持續休養公傷假中
(診斷書上有載明:需休養一年,無法從事粗重工作,
那由於雇主不願意支付30%的足額薪資,所以後來申請勞資調解
(不確定是調解,還是協調,但文件上章是蓋協調會),
那在過程中,因為對方有說出調侃的話:看你現在也都好好的,
而且今年7、8月都有來工作過,到底憑什麼要跟我領這薪水?
(7.8月有去協助工作是事實,因公司主動打電話來拜託人手不足,希望來幫忙,
而且表示只需負責開車,會另外人找人搬貨,所以我父親才同意,事後的確有也有領到那
幾天的工資),我父親當下被他激怒到,直接表示,只要你不要讓我搬重,
我可以回去上班,
最後協調重點為公司願意補足已休工傷假之間(半年,不足30%的薪資),
我父親需於11/10號復職。雙方皆有簽名。
問題:
1.我父親有在該協調書上簽名,是否就表示11/10一定要復職?我可以以醫師診斷證明以
及公司先前曾開立的服務證明(上有記載公司同意予以我父親公傷假至104年4月1日的字句
,並有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章),來主張我父親不需回去上班嗎?
2.因這次職災讓我父親知道這間公司對待員工多刻薄,所以我原本就打算休完公傷假後,
再協助我父親以公司違法(勞保高薪低報)提出非自願離職要求、並索討資遣費,
爬文後,欲以公司雇主違法行為,仍然在繼續中,所以勞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來避開超過30日除斥期的問題、
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就投保薪資金額應據實申報,
且屬強制之規定,
但是上述協調書的緣故,是否我父親若於11/10號不回去上班,公司未來是否即有理由將我
父親解雇?而無法索討資遣費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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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兩位先進建議,那想再請問,這次回去後,
我會請父親要求將勞保薪資調回合法級距,但倘若雇主拒絕,
我可以以雇主違法行為仍在進行中為由(勞保薪資高新低報、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來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來避開超過30日除斥期的問題嗎?
因為我父親在這家公司上班已有3年多,怕之後想申請非自願離職書上會有困難...
謝謝
※ 編輯: teget (123.194.150.172), 11/08/2014 15:11:1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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