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這樣被請辭有無資遣費?

看板PttLifeLaw作者 (Ay ya)時間9年前 (2014/09/20 11:4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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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這家大公司已超過半年多,當初面試是說臨時工,也簽了一份3個月的工作契約,但超過3個月公司沒有再與我簽約,直到過了約半年遇到餿油事件,公司有意要辭職我們這些臨時工。所以查看了勞動基準法裡頭提到: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那我超過3個月的簽約期,當下主管也沒有表示需要走人,所以現在算是不定期契約嗎? 如果是,我算符合資遣費的資格嗎?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1.228.1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411184454.A.B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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