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鑑定機關應該向法院聲請還是自己找?
事實經過:
朋友家改建因和統包發生糾紛
統包就破壞屋內設備和配電
目前刑事判決定讞,民事部分是附帶民事審理中
雖然已經列了修復的單據給法院
可是因為對方認為金額過多,所以不承認
法院跟我朋友他們說要請公會鑑定看修復應該多少錢
問題:
因為公會也蠻多家的,是應該聲請法院裁定一家公會鑑定?
還是自己去找一家公會鑑定就好?
另外,因為之前法官已經有確認原告請求金額,
如果因為鑑定衍生的鑑定費用,是到時候再提給法官?
請法官裁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樣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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