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又被告背信了
事實經過:
案件是發生在民國95年,當時管委會與廠商之間有訴訟,管委會一審敗訴。
而由於上訴時間超過「1天」,導致遭退回,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
而我在民國97年11月接任「主任委員」一職,有一住戶在98年3月22日寄存證信
函給我,希望我向當時處理該案件的律師求償,因為該住戶認為是律師延遲上訴
導致管委會敗訴,所以要向該名律師追回8萬元的律師費用。
而該住戶也有附上律師公會逞罰該名律師的公文,證明該律師有錯。
由於事件發生已經已過了近三年,所以我請管理公司整理相關的資料與轉告該住戶
是否能正式提案與到管委會說明事件始末,並且寄存證信函給該名律師請他說明與
是否能夠歸還8萬元律師費用。
但由於該律師已離開原來的執業地點,所以被退回,但再請管理公司發文至律師
公會請求協助找尋該律師,但無回音....
而該住戶也未至管委會正式提案或是到委員會上說明,似乎認定寄存證信函給我
,剩下的就是我的事情了。
但此事件從未在委員會上成案過,而且委員會是屬於合議制,我本人雖身為主委,
也沒辦法在未經委員會同意前便逕自向該名律師求償吧?
而98/5月,該住戶便向本人求償8萬元,民事官司。認為我沒處理。雖然最後他求
償失敗。
問題:
而到了102/12月,我已缷任委員多年,該住戶卻對我提告,認定我未處理,導
致社區損失8萬元律師費,所以告我「背信」。
雖然我沒有將事件處理完畢,但我已經將當時能做的都做了,無奈雙方都不願意
進一步說明,所以該事件就被放置一旁。
試問這樣構成「背信」嗎?
實在是有點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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