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房屋撤消買賣,賣方被課奢侈稅!!
事實經過:
小弟的妹妹與妹夫因涉世未深,於日前買了一棟房子,但卻因房仲未告知有墓地
(除了正面其餘的三面從各面步行不到五步的距離都有墓地)
因此打算撤消買賣契約,經協商房仲也同意撤消買賣契約
但目前卻卡在奢侈稅的問題,
房仲說在房屋過戶前已先繳清了奢侈稅,這筆稅金不會因為撤銷買賣契約而退稅
所以希望由我妹與妹夫負責奢侈稅
我妹有打過電話去國稅局洽詢也是得到同樣的答案
可是我在財政部的網站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9965&ctNode=2449
查到的是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
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問題:請問上述財政部解釋函所說的是只有買方返還不動產這一行為不課奢侈稅
但賣方不管是否有撤銷買賣契約還是得課奢侈稅是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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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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