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
事實經過:
我是學校正式老師,去年學校同意我留職停薪到國外進修碩士,
但因為是第一次續聘,所以聘書只有一年,人事說只能請一年的假
因此我的留職停薪是到今年七月31日截止,
人事告知我必須在七月10日前提出回職復薪申請
問題:
人事使用的法律依據是「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根據第六條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請問這法規的意思,跟人事說的一樣嗎?
如果是的話,那請問我還有其他可行的途徑嗎?
因為我人在國外念書,七月10日前回去確實有困難
我會在七月31日到校,到時候再來跑復職的公文手續可以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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