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公然侮辱罪的種種疑問
事實經過:
今年三月中,公司主管陳先生因為聽信部門主管A的話
不經雙方求證,就集合公司約40名員工
並大聲斥責,指著我和身邊的同事們說(同職務同事ex:品管工程師)
「你們這群公司的品管工程師(約10人,職務非真實),
全部都是『廢物』、『王八蛋』......」
斥罵後,我們隨即向其他主管反映,部門主管A對陳先生說的話並非事實
並要求集合且大聲斥罵我們『廢物』『王八蛋』的陳先生道歉
事後經求證,部門主管A講的話並非事實
但經單位其他主管協調的結果是陳先生說
「要我向他們道歉,怎麼可能!」
事後不了了之,陳先生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道歉的話語和表示
而我們這10名品管工程師,全部都將於五月底辭職
問題:
《一》查了網路上和板上的部份文章
追溯期六個月內是指事發後最遲在九月中前必須提告嗎?
《二》陳先生對著「數名品管工程師」辱罵
請問這幾位品管工程師能夠分別或聯合向陳先生提告嗎?
《三》上述事例,應該告陳先生公然侮辱罪,才能讓他受到最大的懲罰嗎?
另,公然侮辱罪若出庭時,是以原就被,必須到被告的戶籍地出庭嗎?
《四》當時的證人就只有集合時這約40名的員工,並無其他物證,只有人證足夠嗎?
《五》若真的提告,會一直要求證人出庭嗎?還是只要做證一次就好?
證人做證的地點會在法院,還是警察局呢?
《六》當時有另外不在現場的品管工程師,也能向陳先生提告嗎?
《七》若我為第一個告陳先生且勝訴的品管工程師
其他被辱罵的工程師還能向陳先生提告求償嗎?
《八》就實務而言,哪一種提告的管道會比較簡單或效率會比較快?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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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0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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