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店面頂讓合約-採分期付款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加魯。聖里夫)時間11年前 (2013/04/19 02: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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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以下店面頂讓的合約,本人(甲方)與未來經營者(乙方)協議以分期的方式簽訂頂讓 ,如乙方分期未繳或自行終止合約,甲方有權回收店面,並不返還分期款。 合約空白的部分會手寫填上,不知道這樣打對不對,希望有經驗者能給點建議。 以下為合約...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諸互惠互利,以及誠懇合作之意願;茲同意由甲方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輔導 乙方營業,雙方茲為經營轉讓(店面頂讓)相關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合約議定條款下,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同意乙方 經營『OOO』加盟店。 第二條 乙方營業場為:『OOO』;如乙方因實際需要而須變 更營業場所,則須先獲得甲方之同意。 第三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完畢。 第四條 為配合甲方之經營轉移之工作,乙方應遵守以下之約定: (一) 甲方將以新台幣    元整頂讓經營給乙方,乙方應按月繳交一期 新台幣    元整之分期款,共計  期。 (二) 乙方須確實經營,無惡意歇業之情事。 (三) 乙方於合約期間內代表本店經營者,乙方應保持店面形象,且保證私 人行為不影響經營及形象。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逕行終止合約: (一) 乙方滯付甲方分期款或票據退票等情形時。 (二) 乙方受政府主管單位停業處分時。 (三) 乙方或其負責人受刑之宣告時。 (四) 乙方歇業或清算轉讓或合併或變更營業。 (五) 乙方未履行第四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勸請改善達三次或一星 期內未改善時。 第六條 乙方根據本合約所獲得自甲方之一切權益,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 意轉讓與第三人。 第八條 乙方於訂約日起,如有違反約定之事項,或自行終止合約,乙方不得要求 返還分期款。 第九條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應於一日內,返還甲方所供給之招牌及各項用品,且 即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甲方加盟之名稱,若有侵犯甲方之權益應賠償之。 第十條 雙方於訂約後,乙方應於每月 日,按月繳交分期款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否則甲方得終止合約。 第十一條 乙方確實履行本合約之規定,並負清償債務或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第十三條 除本合約所約定之條款外,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四條 雙方同意以嘉義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地址: 乙方: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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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目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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