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民事「附帶上訴」
事實經過:
本人是原告,被告是公司,請求加班費等款項。一審(小額)判決本人95%勝訴。
過了上訴期效我沒有提上訴,被告有提。我就變成被上訴人。
我看民事訴訟法中,被上訴人雖過法定上訴日期,但可以提出「附帶上訴」。
也看到一些相關條款,有些不解,懇請指教。
問題:
二審開庭時,我會聲明1、駁回上訴人之訴。2、附帶上訴,爭取一審5%敗訴之部分。
現在的疑惑是,這兩點主張不是互相矛盾嗎?
如果駁回上訴人之訴,我的附帶上訴就不能成立了,不是嗎?
這樣的聲明,是不是怪怪的?
是不是表示,打完二審,翻盤不說,對我最有利的結果還是95%部分勝訴?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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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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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
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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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有上訴人撤回上訴、或因上訴的過程不合法被駁回
兩種情況,我的附帶上訴才會失效。
如果,二審調查後,認定沒有上訴理由而被駁回,我的附帶上訴仍然成立?
還是只要上訴被駁回,我的附帶上訴就失效?
謝謝
※ 編輯: SecretAgent 來自: 49.159.204.35 (04/1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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