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當下沒事,事後卻到警局備案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前幾象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沒事,另一方有跌到,事後到醫院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因上班騎車快遲到,所以過路口後要超過另一台機車
但那台機車沒打方向燈直接左轉,所以超車時有擦撞到,對方跌倒
對方也說沒事,正當要離開時,她又要求互留一下手機。
六、問題:
今天接到警察來電說對方到警局備案要求我賠償修機車的錢,後天要跟對方談條件。
有監視器畫面,但警察說我逆向超車?? 所以責任比較大。
而且警察說我留手機就是要賠償的意思,不然留手機號碼給對方幹麻.......
所以現在就只剩賠償對方修車錢 這條路嗎??
拜託大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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