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簽約金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apore)時間11年前 (2013/01/14 17:0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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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原本公司是一進去就簽兩年約 要是未滿兩年就走 須付違約金 兩年之後走 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 不過 兩年之後 如果再簽兩年合約 可以多一筆簽約金 最近因為剛好公司再換新制度 所以我只再簽兩個月的合約(11/1-12/31) 就可以拿到簽約金(照比例算) 但是現在時間已經過了 卻完全沒拿到簽約金 原因是主管根本還沒把公文送上去(我們公司只要提到錢的事情都會拖很久...) 這幾天把公文送上去時 卻因為我3月要離職 就把我的合約抽起來 說因為我要離職 不給我這筆簽約金 問題: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有辦法跟主管爭取嗎? 可以用勞基法第27條約束他嗎?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91.244

01/14 17:03, , 1F
告主管侵權雇主連帶賠償(沒必要讓主管拖身)
01/14 17:03, 1F

01/14 17:12, , 2F
所以合約是在簽約當時就生效了 並不一定要送上去才算?
01/14 17:12, 2F

01/14 17:13, , 3F
侵權是指民法中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嗎?
01/14 17:1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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