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簽約金的問題
事實經過:
原本公司是一進去就簽兩年約
要是未滿兩年就走 須付違約金
兩年之後走 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
不過 兩年之後 如果再簽兩年合約 可以多一筆簽約金
最近因為剛好公司再換新制度
所以我只再簽兩個月的合約(11/1-12/31)
就可以拿到簽約金(照比例算)
但是現在時間已經過了 卻完全沒拿到簽約金
原因是主管根本還沒把公文送上去(我們公司只要提到錢的事情都會拖很久...)
這幾天把公文送上去時
卻因為我3月要離職 就把我的合約抽起來
說因為我要離職 不給我這筆簽約金
問題: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有辦法跟主管爭取嗎?
可以用勞基法第27條約束他嗎?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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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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