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訴願程序中的補正事宜
不好意思
想要請問一下
有關訴願法第62條的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其中所說的2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嗎?還是通常法定期間?
因為簽名文件一直都簽回不來, 補正期限又快到了
不曉得是否可以向訴願機關辦理延緩?
是只要過了20日的補正期限就會被程序駁回(即使逾期補正亦不接受)?
還是只要在訴願決定(程序駁回不受理)下來前補正都可以?
想要確認實務上是如何進行的
還請版友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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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102.122
※ oookla:轉錄至看板 LAW 12/21 20:2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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