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有關妨礙名譽(在網誌批評導遊)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1年前 (2012/12/15 21:46), 編輯推噓7(708)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三年前,家裡幾個親戚參加某旅行社的日本團,受了不少氣, 回國後表弟在無名上PO了一篇部落格抱怨, 寫出導遊的「全名、學歷、年齡、所屬旅行社」, 還放了張照片,並描述他有個大肚子... 因為滿腹苦水,內文很長,僅舉出較具攻擊性的言語如: 「娶錯老婆後悔一輩子,跟錯導遊也會賭爛一陣子!令人髮指!」 「導遊謊話一籮筐:我們到了戀人之濱,說那邊有賣水蜜桃,結果賣的是哈密瓜... 叫我們先不要買紀念品,最後都買得到,結果我們要買的最後沒賣.. 說店家十點打烊,結果八點就關門了。」 「導遊不盡責,講話黏在一團,到景點也好幾次留在車上,放牛吃草。」 「導遊一直講無聊冷笑話,還會嗆客人都沒在聽。」 諸如此類,其他流水帳的抱怨就不詳述了, 另外原文最後有提到: 「希望有人共鳴,如果我有錯誤的觀念,有人指正;若有誤會,也希望釐清。」 「呼籲大家先別考慮XX旅行社,XX旅行社,拒絕往來戶。」 結果這導遊兩週前跑去警局報案,告我表弟妨礙名譽, 表弟已刪除原文(包含google及yahoo的頁面存檔與搜尋結果) 並願意在原網誌上PO澄清或道歉。 然而對方堅持報案,不接受警察要兩造和解的提議, 警察預計下週會將調查報告轉送地檢署。 問題: 1.依據上述內容,請問這樣地檢署展開調查的機率高嗎? 是否有可能一路到最後真的被判有罪? 我自己的分析是: a.刑法告訴期六個月,對方要如何證明最近才看到這網誌,還有爭議空間。 b.旅遊行程與導遊服務應算是可受公評事項。 c.網誌與相關連結均已撤除,並有表達願意接受指正,非惡意散佈。 因此是否直接不起訴處分或轉送調解委員會的可能性較高? 2.若真的開偵查庭或是開調解委員會,因表弟人在國外交換學生, 是否可以此為正當理由請假,到他半年後學期結束為止? 以上寫的很混亂,如果觀念或用詞上有誤,希望各位不吝指正, 也先在這邊感謝大家的幫忙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57.157 ※ 編輯: eagle0505 來自: 111.250.157.157 (12/15 21:47)

12/16 06:08, , 1F
這可能要你們自己去求電信公司 證實這三年導遊有連到這文章
12/16 06:08, 1F

12/16 14:29, , 2F
雖可受公評但"還放了張照片,並描述他有個大肚子"此手段
12/16 14:29, 2F

12/16 14:29, , 3F
恐違反比例原則 XD
12/16 14:29, 3F

12/16 15:34, , 4F
妳的a完全搞錯,b要檢察官/法官才能認定,c也是妳幻想的
12/16 15:34, 4F

12/16 15:35, , 5F
其實檢察官應該也會勸妳們和解,先考慮怎麼賠點錢吧
12/16 15:35, 5F

12/16 18:37, , 6F
現在說人大肚子也構成妨害名譽了?
12/16 18:37, 6F

12/16 18:40, , 7F
完全看不出無端誣毀名譽的真實惡意,是要賠什麼錢?
12/16 18:40, 7F

12/17 00:31, , 8F
他大肚子並不是可以被公評的事吧 難道有人長得醜就該被
12/17 00:31, 8F

12/17 00:33, , 9F
評論嗎? 所以網誌發表真的要小心 你這情況可以考慮報給
12/17 00:33, 9F

12/17 00:35, , 10F
新聞 只是無助於你被告的這件事
12/17 00:35, 10F

12/17 04:16, , 11F
大肚子不見得就是侮辱..要看整篇文章~~
12/17 04:16, 11F

12/17 11:44, , 12F
如果確實肚子很大沒有不能講吧?
12/17 11:44, 12F

12/17 13:24, , 13F
講歸講是否還需要貼照片這......
12/17 13:24, 13F

12/17 13:24, , 14F
可以挑戰一下這次遇到的法官的底線 XD
12/17 13:24, 14F

12/17 13:26, , 15F
俗話說"殺人不過頭點地"這篇看來像"掘墳鞭屍"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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