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一中流浪漢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無奈只是個id)時間11年前 (2012/11/11 00:3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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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aichungBun 看板 #1Gdd-Rjs ] 作者: RunDLL32 (無奈只是個id)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Re: [請益] 一中流浪漢 時間: Sun Nov 11 00:23:51 2012 ※ 引述《gary63122 (PV=nRT)》之銘言: : 我妹和我媽在剛剛大概2100左右在中技門口第二次遇到口水流浪漢 : 好像專挑女生下手因為都沒看他找過男生麻煩 : 第一次看到別人被吐 : 今天差點變受害者= = :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管管他嘛? : 如果打他算正當防衛? : 還是只能報警 (報警對他有阻赫效果嘛.... 小妹無聊幫你查了一下.... 吐口水被告公然侮辱罪〈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乾掉的口水,也可以成為證物,,台北市有2名男子,因為停車發生爭執,其中1人朝對方 吐口水,雙方鬧到警局,男子否認吐口水,不過檢方採集乾掉的口水化驗,證實DNA相符, 吐口水的男子,也因此吃上妨害名譽官司,党某萬萬沒有想到為了吐口水事件也引起訴訟 。   党姓與張姓兩名男子,為了停車位,吵得面紅耳赤,党姓男子一時氣憤,吐口水,直 接命中對方長褲,最後鬧進派出所,張某堅持提告,党姓男子矢口否認。 一般來說,口水乾了也可以採集檢體化驗,送刑事局化驗,最後檢驗結果口水DNA,與党姓 男子吻合。 法律教室:   目前國人法律知識增進許多,上述被害人被對方吐口水之後,影響個人名譽之人格權 ,依民刑法中人格權等相關規定如何救濟,分別論述如下: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其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 或輕蔑人之行為等等。例如,在公開場所罵他人「白痴」及上例亦屬之。本案特殊之情況 ,是因張某被吐口水後,取得對方DNA進而提告,此類應歸屬於公然侮辱罪。尚需特別注意 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應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有所不同,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6920號判例指出,抽象公然的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 罪的範疇。   被吐口水的張某可思考民法第18、184、195條之規尋求救濟,上述張某之例應屬名譽 之範圍,可按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 ,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18條第2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 定,因此並非所有的人格權受侵害時,均能請求慰撫金。另外,生命、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屬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格法益, 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 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過度浮濫運用司法涉入。同時,人格 權應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教育程度及侵害增加等情事,進而擴大其保護範圍 ,例如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942 打他說不定被告傷害??... 水果爆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index/complain -- 這篇文章讓您覺得如何?希望您可以一下;有說錯請「並指教 Facebook http://on.fb.me/yNAmoQ blog http://bit.ly/RunDLL32 -- ※ 編輯: RunDLL32 來自: 175.182.55.45 (11/11 00:26)

11/11 00:29, , 1F
沒得賠償吧...
11/11 00:29, 1F

11/11 00:35, , 2F
推用心 但 告他能怎麼樣呢...
11/11 00:35, 2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unDLL32 (175.182.55.45), 時間: 11/11/2012 00:35:27

11/11 08:20, , 3F
一中那位會寫數學方程式的流浪漢還在嗎?
11/11 08:2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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