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金催繳存證信函
就.....承租人沒有給付租金><
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大大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
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
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
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
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
...」,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
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
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
期仍未付清所積欠之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
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
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
紛。
另外,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
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謝謝
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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