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對方主因 我方次因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1年7月初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傷 無驗傷
我方僅瘀青 現已復原 當下有去醫院看診 但無做任何檢察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險 (因現在是請保險公司代為處理)
我方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直行 對方轉彎
道路狀況:雙方的道路號誌皆為綠燈、對方車道非禁止轉彎
擦撞地方:我方機車正面直接撞上汽車右後輪
印象中我是騎在中間車道(非禁行機車)
我方筆錄描述:對方是在對向車道要轉彎(不知是要左轉還是迴轉),我直行
對方有打方向燈,但我比較晚注意到,雖有煞車但還是來不及。
六、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已出來
對方:肇事主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我方:肇事次因-未注意前方路況
對方修車費九萬多
我方修車費一萬初
因為對方是請保險公司來跟我談和解,但我怕保險公司都比較會講話比較擅長處理~"~
我主要只希望我的修車費對方能全賠(家人非常堅持這點)
有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就對方強制險理賠
其它的我不要求
所以想請問我該如何應對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136
→
08/01 11:29, , 1F
08/01 11:29, 1F
→
08/01 11:30, , 2F
08/01 11:30, 2F
→
08/01 11:30, , 3F
08/01 11:30, 3F
請問診斷證明可以嗎?
當下醫生就只有問我哪裡不舒服 然後看我哪裡瘀青 最後開個藥給我而已@@
沒有做其他檢查
我整理了一些法條 打算印出來,等談和解時帶去
還煩請指正,謝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另外以下兩條不知是否也適用呢?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民法第191-2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編輯: shylady 來自: 59.120.1.136 (08/01 13:27)
→
08/01 13:41, , 4F
08/01 13:41, 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