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基法工時疑問
問題: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意指:
一、1禮拜工作5天,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多8小時,兩禮拜工作10天(8x10)共80小時,
剩餘4小時可隨意調配在這兩週內。故可能有幾天工作會超過8小時,且算在正常
工作時間?
二、1禮拜工作6天,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多8小時,兩禮拜工作12天(7x12)共84小時。
三、其他解釋?(懇請賜教orz)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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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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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的項還有下條都僅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為變形工時?
倘若非中央機關指定行業,不適用變形工時之行業,在操作第 30 條第一項時
,該如何分配工時?
是否有每天工作都不能超過8小時的前提?
例如每日正常工時8 小時24分,每週出勤五天,兩週共84小時。(有無違法?)
※ 編輯: koko0 來自: 1.175.79.250 (07/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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