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打工時主管臨時訂立扣款條目
事實經過:
昨天(7/22)同事和我私底下協調她7/22的班和我換7/23的班,昨晚上班時主管
得知後很生氣於是臨時訂下:「未經主管同意擅自找人調班的A視為曠職,扣一
天薪;答應A調班的B連同罰緩,扣一天薪」,礙於昨天狀況太臨時了,於是她
說新規定今天(7/23)開始生效。我昨天有跟她表明過我們是用昨天與今天兩日的
班掉換,但當時因為主管在氣頭上,我不敢和她爭辯。其他同事怕主管忘記我調
班的事情,幫我在樓下的班表上把名字塗改調換,我當時也沒有多想,以為主管
氣頭過了就不了了之。
今天(7/23)早上,我接到主管的電話,她發現我們在樓下班表上做塗改的動作,
她強調她手上有一份原始的班表,應該按照她手上的班表,我今天晚上要上班,
可是我已經安排其他活動了無法推開,向主管解釋我昨天有跟她提過我們是用昨
天與今天的班調換,罰緩的動作可不可以延到下個月或明天,主管只回應我不想
聽妳解釋。還在電話中強調,她要記我今天無故曠職倒扣我一天薪資,她說她是
按照員工守則的規定,我承認未徵詢主管同意調班是我們的不對,但是原版的員
工守則上沒有提到罰款,臨時訂立新的罰款條目並執行也有點說不過去吧,而且
從我進公司半年來同事之間都是這樣換班的而主管也都知道。
問題:
一、因為有打電話詢問過勞工局的免費諮詢,他們是說如果主管的班表沒有更改
那應該算是我曠職會被扣錢,可是又有看到部分資料說曠職倒扣薪資不合理,所
以有點混亂到底會不會被扣錢。
二、公司規定打卡時間要按照公司打卡鐘,但是公司的打卡鐘比一班標準時間快
了近17分鐘,以六點上班為例,打卡鐘的時間5:51/標準時間5:34開始是遲到,
緩衝5分鐘,打卡鐘5:56開始,遲到1分鐘罰10元。個人和同事覺得這個規定有點
不合理,和主管反應過至少把打卡鐘的時間調慢一點,因為五點到六點提前來的
這段時間是不計薪的,但是她也不同意,請問這樣的時間符合一般規定嗎?
三、工作半年來,主管時常臨時訂立新的扣款條目,如上述曠職和打卡遲到,都
是一開始時沒有,主管突然口頭訂下,沒有書面約定什麼,而且通常是今天訂明
天開始,就我所知新進的同事們在面試時都不知道有這些額外的罰款,請問主管
臨時訂立新罰款項目並執行,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第一次PO文先謝謝大家的閱讀與幫忙,內容有不足,也希望能提出讓我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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