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有關存證信函與恐嚇
事實經過:
經過如下,因為與對方有些產權上的糾紛,最近對方一直寫存證信函,嗆聲說
如果我們不配合她的要求 她就要
1.提報違建拆除大隊拆除我們部份的違建(已發生)
2.叫我們還她之前跟她借的錢 並且配合她的無理要求去作一些產權事項的變更
否則就要告我們
我們欠她錢的部份 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有一部份地院認定我們不用還
然而對方現在又寄信來要求還那一部份的錢(其實她的用意就在嗆聲)
說不還的話就要再告我們這樣
我們接這種信接到心情很不愉快 都要擔心是不是哪天又要來拆東拆西
要不然就是上法院賠錢 再不然就是莫名其妙的東西
問題:
請問
她這種行為有沒有符合刑法的恐嚇危安罪?
她這種利用合法手段去掩護非法目的的行為 符不符合脫法行為?
假設要提起告訴的話 可不可以採用簡易程序快速定案?
像寄存證信函這樣子 我們該向我家這邊的地院提告還是對方那邊
(犯罪行為地及管轄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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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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