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手機遺失後尋回的求償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蛋塔)時間12年前 (2012/06/16 17:0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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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手機遺失 向警察報案 最近接到警局的聯絡 說已經找到了 對方有用過我的手機通話 所以這幾天要回去處理這件事 想上來先了解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 目前自己是覺得如果手機沒什麼毀損 重要資料沒被洗掉 頂多就要對方賠償交通費和補辦sim卡的錢 但如果手機有毀損 或通訊錄被洗掉 自己會考慮另外加上些補償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到警局拿手機時 是不是警員都會詢問後續處理? 如果會 是不是通常都是要我和對方是私底下談 雙方都有共識後再簽和解書? 還是警察有可能當下要我簽一些東西 讓這件事結束? 因為我想看手機的狀況再決定如何求償 所以比較不希望當下結束 如果是這樣我到警局該注意甚麼事呢? 2. 爬文發現 如果對方認為賠償金額太高 寧願被告 那我應該只能以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告他 請問這項罪名對他會有什麼很大的影響嗎? 3. 也是爬文發現   按電信法第56條第 1項之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 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 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 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 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 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 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 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 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 立本罪(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 1月19日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因為員警曾經提過 因為有過可疑的通話紀錄才找到對方的 如果對方是用他自己的sim卡 但用我的手機 那我可以根據上述電信法內容告對方嗎(在對方不願和解的情況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4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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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先不要簽和解書就好。2.會被判刑,處1000元以上,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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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萬五)元以下罰金。3.用你的SIM卡打電話才會構成電信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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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罪,如果只是用手機,則只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06/16 20:2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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