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例假日與休假之疑慮
事實經過:
最近因為工作關係,開始在研究假日上班是否兩倍薪。
因為工作累得像條狗,又沒什麼補貼...所以想問問。
問題:
勞基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如果以月休7天來講,這樣的假已經優於第三十六條,
是否就無需理會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應放假之日呢?
因此連兩倍薪都無法要求呢?
例假跟休假(國定假日)是可以一起計算的嗎?
雇主可以因為例假優於勞基法,就把國定假日都抵銷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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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21.211
※ 編輯: MGCHU 來自: 118.167.121.211 (06/07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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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說雇主不可以把自己優於七日休一日的假,用國定假日扣除是嗎?
假設二月休7天,但未排到228,所以本身這天應放假,若未放假就須給兩倍薪嗎?
※ 編輯: MGCHU 來自: 118.167.121.211 (06/07 00:45)
※ 編輯: MGCHU 來自: 118.167.121.211 (06/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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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約都沒寫到這點,之後才用口頭說明,那之前的可以追討嗎?
※ 編輯: MGCHU 來自: 114.24.206.19 (06/07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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